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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茅葯酒賠償

發布時間:2021-02-27 13:54:57

❶ 鴻茅葯酒起訴一律師為何被駁回

內蒙古鴻茅國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茅葯酒公司)與律師程遠名譽權糾紛一案有了最新進展。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於6月13日宣判,駁回了原告鴻茅葯酒的訴求。

從判決書中看到,法院認為,被告程遠發表的涉案文章不具有貶損原告企業商業信譽和商品信譽的違法性。法院還強調,原告作為知名企業,對於社會公眾的評論和輿論監督理應負有更多的容忍義務。

閔行區人民法院認為,涉案文章標題使用「廣告史劣跡斑斑」的評論性表述,系源於互聯網及其他媒體已披露的「鴻茅葯酒」違法廣告史,措辭雖然尖銳,但不構成侮辱、誹謗。原告作為知名企業,對於社會公眾的評論和輿論監督理應負有更多的容忍義務。

此外,法院還認為,涉案文章更多的是以「鴻茅葯酒廣告」為例,探討相關部門在廣告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系被告人對加強食葯品廣告審查監督的意見和建議,是對食葯品安全之公共利益的關注,應屬受保護的言論自由范疇。

據此,法院認為原告的訴請不符合《侵權責任法》等規定,駁回其訴訟請求。

❷ 在網上買的鴻茅葯酒和在實體店買的價格差100多快錢咋回事

少了運輸費用。如果你查到是假酒,可以打12315,申請加倍賠償。

❸ 鴻茅葯酒事件中,鄧學平律師向內蒙古食葯監申請公開鴻茅葯酒再注冊等信息。這件事,你怎麼看

核心提示
廣州醫生吐槽鴻茅葯酒遭跨省抓捕一案日前迎來重大逆轉。
眾多質疑聲下,4月17日,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副主任鄧學平律師接過接力棒,通過郵政快遞向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正式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鴻茅葯酒注冊為非處方葯的依據和對該產品質量及廣告的監督情況,以消除公眾疑慮。4月18日上午,內蒙古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主動電話通知鄧學平律師,已經收到相關的申請。
其實,除了鋪天蓋地的廣告以外,消費者對於鴻茅葯酒知之甚少。鄧學平律師此舉能為我們揭開鴻茅葯酒的神秘面紗嗎?就此,新法制報、第一財經、財新網、澎湃新聞、南方都市報等媒體記者與他進行了對話。
律師就「鴻茅葯酒」提出信息公開申請
正面發文質疑鴻茅葯酒後,廣東醫生譚秦東被內蒙古涼城警方跨省抓捕,上海律師程遠被訴。面對這樣的狀況,鄧學平選擇此時強勢介入,究竟出於什麼樣的考慮?
新法制報:什麼原因促使你對內蒙古食葯監局提起信息公開申請?
鄧學平:當前,有公眾質疑鴻茅葯酒不符合甲類非處方葯的條件,甚至有人建議取消其處方葯資格。經檢索也發現,鴻茅葯酒因諸多的廣告違法被各地處罰。鴻茅葯酒的質量如何、功效如何關繫到千家萬戶的生命健康和財產權利。但是目前這些質疑的聲音都不能代替政府的權威認定,鴻茅葯酒的質量和功效說到底需要政府部門權威發聲。為了保障公眾健康權和知情權,消除社會疑慮,故向內蒙古食葯監局提出信息公開申請。
新法制報:前有醫生吐槽被拘後有律師發文被訴,你此時強勢介入,擔心過個人安全嗎?
鄧學平:談不上強勢介入。我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申請事項於法有據,描述的內容實事求是。我提出信息公開申請屬於行使正當的法律權利。我對國家的法治環境有信心,不擔心個人安危問題。
新法制報:你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是什麼?在你看來,這些內容有著什麼樣的意義?
鄧學平:內容包括兩部分:1.許可及核准鴻茅葯酒再注冊為甲類非處方葯的依據;2.對鴻茅葯酒葯品質量及廣告內容進行監督檢查的情況。這些內容都是目前社會最為關切的,也是亟需政府部門出來澄清的。在政府部門給出權威說法之前,我個人不會輕易預設立場。
新法制報:你申請信息公開的依據是什麼?
鄧學平: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第(七)項和第(十一)項規定,政府部門應當主動公開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以及食品葯品的監督檢查情況等內容。我的申請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第一財經:為何是向內蒙古食葯監局而非國家食葯監總局提出信息公開申請?
鄧學平:鴻茅葯酒是非處方葯,由原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廳葯政部門審批,於2002年完成國葯變更,其後每五年需要申請再注冊。根據《葯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和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葯品再注冊申請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尤其審查予以再注冊。由此可見,我向內蒙古食葯監局提出信息公開申請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第一財經:鴻茅葯酒申請再注冊為甲類非處方葯,需要哪些必備的前置條件呢?
鄧學平:根據2007年生效的《葯品注冊管理辦法》,鴻茅葯酒申請再注冊時,應當自行對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控制情況,如監測期內的相關研究成果、不良反應的監測、生產控制和產品質量的均一性等進行系統評價,向葯品主管部門提供有關申報材料。葯品主管部門應對非臨床研究、臨床試驗進行現場核查、有因核查,以及批准上市前的生產現場檢查,確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第一財經:為何會要求葯監部門公開對鴻茅葯酒葯品質量及廣告內容進行監督檢查的情況?
鄧學平:《廣告法》、《葯品管理法》及《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都規定,葯監部門應當對經其批准上市的葯品質量和經其批准發布的廣告進行監督檢查。目前,鴻茅葯酒因違法廣告已被多次處罰,至今查不到任何臨床試驗數據,因此公眾對內蒙古葯監部門是否盡到了法定監管責任持有較大疑慮。
財新網:內蒙古食葯監局審批了這些廣告,是否要承擔責任呢?
鄧學平:這里存在兩種可能。第一種情況,如果鴻茅葯酒發布的廣告內容得到了內蒙古食葯監局的審批和許可,那麼內蒙古食葯監局批准違法的葯品廣告,當然屬於行政違法。第二種情況,如果鴻茅葯酒實際發布的廣告內容與內蒙古食葯監局批准許可的不一致,內蒙古食葯監局主要應負監管和查處不力的責任。
財新網:省級食葯監局的葯品廣告審查權力該如何約束呢?
鄧學平:我國的《廣告法》和《葯品管理法》對此都有相關的法律規定。此外,葯品廣告審批是一種行政許可行為,還應當受到《行政許可法》的約束。如果省級食葯監部門違法不作為或者濫作為,可由國家上級主管部門(原)國家食葯監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進行問責。如果涉嫌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還可以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並處置。
財新網:你認為內蒙古葯監局是否存在瀆職的嫌疑?
鄧學平:內蒙食葯監局是否存在瀆職的嫌疑,需要有關部門依法調查,才能做出認定。不過根據現有情況,公眾有理由認為內蒙食葯監局可能存在行政不作為或濫作為的嫌疑。比如一邊是兩千多次的行政處罰,另一邊是不斷增長的廣告批文。葯品上市二十多年了,至今沒有任何臨床數據和不良反應等,都是不正常的。
鴻茅葯酒到底是個什麼東西?
醫生稱鴻茅葯酒是「來自天堂的毒葯」,律師認為「鴻茅葯酒廣告史劣跡斑斑」,甚至公益人士雷闖還質疑鴻茅葯酒中豹骨來源合法性,輿論場下,鴻茅葯酒的神秘面紗被漸漸撕下。
新法制報:醫生被抓律師被訴,企業的理由都是損害商品聲譽,你覺得成立么?
鄧學平:從目前公開的信息看,我認為認定譚醫生涉嫌損害商品聲譽罪的理由不夠充分。公安機關很難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譚醫生捏造了虛偽事實以及譚醫生的網帖與鴻茅國葯的損失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聯系。而檢察機關的通報也顯示,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已責成涼城縣檢察院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且已經變更強制措施。檢察機關的最新判斷與我一開始對這個案件的判斷是一致的。我相信,這個案件後續會得到妥適處理。至於律師寫文章被起訴案,與譚醫生被抓捕案有較大的區別。譚醫生案是刑事案件,而律師案是民事侵權案件。後者法律制裁的強度較小,對證據和事實的要求較低。如果鴻茅國葯認為自己被侵權,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最終由法院依法居中裁判。律師被訴案的具體案情,我不太了解,不方便評價。
新法制報:你對鴻茅葯酒有了解么?是否認同被拘醫生的觀點?
鄧學平:我個人在電視上看過鴻茅葯酒的廣告,但現實中沒有接觸過。也是因為這次的事件,使我對鴻茅葯酒有了一些更深的了解。目前能確認的是,鴻茅葯酒是甲類非處方葯,不同於一般的酒或保健品。不過一家葯企每年投入巨資投放廣告,卻吝於做臨床或毒理試驗,顯然是不負責任的。
澎湃新聞:目前檢方二次退偵譚醫生案,你預判此案走向如何?
鄧學平:根據刑訴法規定,檢察院最多可以兩次退回警方補充偵查,這次是第二次,也是最後一次了。退回警方補充偵查後,案件又會重新回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如果達不到檢察院的要求,可以自行撤案。如果公安認為證據充分,可以重新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如果公安重新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那麼檢察院將不能再退回,必須做出處理決定。檢察院可以將案件起訴至法院,也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
新法制報:對於被訴律師「鴻茅葯酒廣告史劣跡斑斑」說法,你怎麼看?
鄧學平:目前有證據證明,鴻茅葯酒因為廣告違法被多次行政處罰。我認為被訴律師的這一說法沒有捏造虛偽事實,應當屬於正常的言論范疇。
新法制報:對於企業所在地警方跨省抓捕「鴻茅葯酒」的質疑者,你有什麼看法?
鄧學平:根據目前披露的資料和信息,我個人認為有關部門可能涉嫌違法濫權。鴻茅國葯是當地納稅大戶,但有關單位不應對其給予超出法律規定的保護。因為一篇網文就遭致跨省追捕甚至面臨刑事追究,有關部門未免太過小題大做了。這樣的做法壓縮了公眾的表達空間,導致公眾缺乏安全感,與中央反復強調的依法治國是不相符合的。
財新網:鴻茅葯酒10年間已知的已經受到2630次行政處罰,主要是工商部門作出的違反廣告法的虛假宣傳,為什麼不能遏制違法行為一再發生?
鄧學平:主要是三個方面的原因。第一,相對於鴻茅葯酒的巨額收益,違法廣告的處罰力度過小,違法成本過低,不能產生有效震懾。第二,普遍執法不到位。同樣的廣告,在A地可能被處罰,但在B地可能安然無恙。由於廣告具有滲透性,可以超越行政管轄區域發揮影響力,很多違法並未及時查處,留下了違法廣告蔓延、生存的空間。第三,目前的處罰多數有工商行政部門做出,食葯監部門處罰較少。根據《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於違法發布廣告情節嚴重的,省級葯監部門有權撤銷葯品廣告批准文號,責令停止該葯品廣告的發布。但是鴻茅葯酒的廣告批文未被撤銷,廣告資質始終存在。
政府信息公開的作用及效果
廣州醫生吐槽鴻茅葯酒遭跨省抓捕一案持續發酵,不僅輿論質疑紛至沓來,而且鄧學平、雷闖等專業人士也拿出了實際行動,督促鴻茅葯酒公開有關信息,消除公眾疑慮。
新法制報:你怎麼看待輿論都聚焦在鴻茅葯酒上的現象?
鄧學平:鴻茅國葯是這起事件的發動者。現實環境下,輿論聚焦在鴻茅葯酒身上相對比較安全。但千萬不要忘了,輿論聚焦的背後同樣包含了對有關部門執法不當的擔憂和焦慮。後者才是問題的關鍵。
新法制報:信息公開申請的舉動,對於醫生被拘案和社會而言,你認為能起到什麼樣的作用?
鄧學平:法治社會,不但政府要依法行政,公民也要依法維權。我申請信息公開,是因為譚醫生被拘案引起,但與這兩個案件的後續走向應該沒有直接關系。我的信息公開,主要是為了想讓政府以權威的聲音回應社會關切的事項。
新法制報:就你本人而言,你希望信息公開申請最終能達到什麼樣效果?
鄧學平:我希望有關政府部門能夠完整、准確的將我申請的事項告知於我。在這個基礎上,政府和公眾通過良性互動,把我國的葯品監管工作做的更好。
新法制報:若在15個工作日內未得到滿意回復,你下一步怎麼做?
鄧學平:先不做這樣的假設。我說過,我對我國的法治環境充滿信心。另外,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部門是可以延期的,並非必須要在15個工作日內給出答復。
新法制報:有人認為你這次申請信息公開是種「行為藝術」,是為了炒作自己,你怎麼回應?
鄧學平:現在的社會很開放,思想很多元,各種聲音都會有。但我們要堅持自己的判斷,做自己認為有意義的事。
如何吃得放心?
近年來,伴隨著國人消費維權意識的提升,很多葯、酒和保健品的廣告都遭受了諸多質疑。如何才能吃得放心,已成為當下不可迴避的問題。
財新網:葯品宣傳應該是一個什麼尺度?
鄧學平:葯品廣告不僅要遵守《廣告法》的一般規定,還要遵守《葯品管理法》及《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特殊規定。比如「葯品廣告的內容必須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准」以及葯品必須註明「按醫生處方購買和使用」等。根據《葯品管理法》第六十條、《廣告法》第十六條的相關規定,葯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以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准,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誇大宣傳。葯品廣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也不得有說明治癒率或者有效率等表述。「有效治療...」的表述已經涉嫌違法。
財新網:對於違法的葯品廣告,誰是監督和管理的責任人?
鄧學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是監督和管理的責任人。發布葯品廣告以及廣告的內容都必須預先取得葯監部門許可。葯監部門可以進行葯品廣告檢查,發現問題的,可以移送工商部門進行處罰。根據最新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會組建新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同時,將會組建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也即,今後葯品廣告的管理將由兩家單位變為一家單位。
新法制報:對於很多葯、酒和保健品的廣告,人們總是帶有質疑之聲,你如何看待這種現象?
鄧學平:公眾質疑的背後,是因為這些廣告的監管不到位,產品的質量無法保證。虛假廣告、誇大宣傳等現象非常普遍。其實,我國《廣告法》的規定已經很明確,很健全,關鍵是執法層面有時沒能跟上。任由虛假的廣告泛濫,對於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是一種嚴重的干擾,同時也會損害公眾的健康財產權利,當前需要來一場大規模的集中整治。與此同時,積極探索社會力量有效參與的長效機制。
新法制報:在你看來,吃得安全、喝得安全,解決問題的「牛鼻子」在哪?
鄧學平:防堵結合。防的層面,進一步推進行業發展水平,利用市場的辦法、競爭的辦法去淘汰不合格的商家。堵的方面,進一步加大法律打擊制裁力度。提升違法成本,對於嚴重的違法者實施市場終身禁入。吃得安全,喝的安全,除了政府,應當積極發揮民間力量的監督作用。比如提高舉報獎勵、支持消費維權領域的公益訴訟等等。
新法制報:有一種聲音認為,假葯的猖獗源於當下我國葯品批准許可和監管制度的不完善,你怎麼看?
鄧學平:這是有一定道理的。我國葯品許可和監管制度相對比較寬松。特別是很多葯品,臨床試驗數據缺乏,不良反應和禁忌不明確,都能公然上市流通,對於保護公眾健康而言都可能存有隱患。當然這有歷史的原因,但目前相關法律規定確有進一步改善的空間。我個人建議對進口的優質葯品應當一律零關稅,這既能改善國內市場葯品質量,又能促使國內葯企加大研發和試驗力度。最重要的是,生命健康不止是生意或貿易。
新法制報:我們注意到,但凡暢銷的葯、酒和保健品,總是伴隨著鋪天蓋地的名人代言,你認為名人對於所代言的產品負有什麼責任?
鄧學平:名人代言有利於吸引眼球,提升廣告的傳播力度。有的名人利用自己的特殊形象,幫助建立消費者對產品的認同。但如果名人完全利益導向,不負責任的為不合格產品代言,對消費者的坑害也會特別大。根據《廣告法》,名人代言的產品如果出現了質量問題,也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我個人希望,能有更多的訴訟案例,將代言人列為被告,讓他們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從而凈化我們國家的名人代言環境。
新法制報:假使這次申請最後還是被拒絕,你覺得此事的意義、價值彰顯了嗎?
鄧學平:我不做假設性回答。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我熱愛這個國家,我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這個國家會有光明的未來。

❹ 如何看待鴻茅葯酒撤案撤訴

譚秦東道歉,鴻茅國葯接受道歉,並同時向公安撤回報案、向法院撤回起訴。站在法律專業角度,如何看待這一最新進展?
自最高檢責成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復查此案,並由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作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定性以來,譚秦東涉嫌的刑事案件的走向基本已經確定。如果公安機關拿不出新的有力證據,涼城縣檢察院這道關就邁不過去。而本案早已偵查終結,公安機關很難再提供新的有力證據。
案件怎麼辦?主動承認自己辦錯案、抓錯人?目前看來,有關部門似乎並不願意承認這一點。於是乎,由譚秦東公開致歉,再由報案人鴻茅國葯主動撤回報案,最後由公安機關順勢撤銷案件,就成了一個可以保全有關方面顏面的做法。
從譚秦東在廣州被再次訊問後精神失常的情況來看,其本人和家屬內心的恐懼、壓力都可想而知。一次致歉換來從此平安,想必求之不得,自然會樂於接受。
只是,損害商品聲譽罪是刑事公訴案件,應當由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起訴,人民法院負責審判。偵查權和訴權並不掌握在報案人手上,撤回報案只是報案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報案人撤案並不代表公安機關會跟著撤案。公安機關必須根據證據、事實和法律規定,並依據法定程序自行決定是否撤銷案件。
具體來說,譚秦東案件的偵查權掌握在涼城縣公安局手中,訴權掌握在涼城縣檢察院手中,案件走向在理論上均非報案人鴻茅國葯所能左右或決定。不過,鑒於本案的特殊情況,雙方當事人的和解及鴻茅國葯主動撤回報案,將會在刑事和解的框架下,為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提供論據和鋪墊。因此,鴻茅國葯的撤回報案與其說是在為自己解套,不如說是同時在為有關部門解套。
至於民事侵權訴訟,由於不涉及人身自由,法律強製程度較低,主要指向經濟利益,故媒體一開始關注度就不高。此次鴻茅國葯趁機一並向法院撤回民事侵權之訴,是其意思自治和訴權處分的體現,法院一般都會裁定準許。
至此,譚秦東因為一篇網帖引發的法律訴訟可望接近終結。如果涼城縣公安局果真撤銷了案件,由於已經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譚秦東有權向檢察機關申請國家賠償。根據最高檢公布的最新標准,每羈押一日,譚秦東有權獲得284.74元賠償。
根據刑訴法,公安機關有權對其懷疑涉嫌犯罪的人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並且拘留期限最長可達37天。不過,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即便最終撤銷案件,涼城縣公安局也不必為刑事拘留譚秦東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因為,法律賦予了公安機關充分的裁量權和試錯權。
對於這個結果,可能各方都會有不同的解讀。特別是站在法治的角度,這稱得上是法治的勝利嗎?元芳,你怎麼看呢?

❺ 鴻茅葯酒起訴一律師「損害商譽」為何被駁回

鴻茅葯酒起訴一律師「損害商譽」被法院駁回:不構成侮辱誹謗。

閔行區人民法院認為,涉案文章標題使用「廣告史劣跡斑斑」的評論性表述,系源於互聯網及其他媒體已披露的「鴻茅葯酒」違法廣告史,措辭雖然尖銳,但不構成侮辱、誹謗。原告作為知名企業,對於社會公眾的評論和輿論監督理應負有更多的容忍義務。

此外,法院還認為,涉案文章更多的是以「鴻茅葯酒廣告」為例,探討相關部門在廣告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系被告人對加強食葯品廣告審查監督的意見和建議,是對食葯品安全之公共利益的關注,應屬受保護的言論自由范疇。

據此,法院認為原告的訴請不符合《侵權責任法》等規定,駁回其訴訟請求。

來源:新浪新聞

❻ 鴻茅葯酒事件為什麼還取保候審

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條件的,就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版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權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❼ 鴻茅葯酒起訴為什麼被駁回

6月21日,涉案被告、北京煒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程遠告訴澎湃新聞,上海市閔行內區人民法院於6月13日宣容判,駁回了原告鴻茅葯酒的訴求。

從判決書中看到,法院認為,被告程遠發表的涉案文章不具有貶損原告企業商業信譽和商品信譽的違法性。法院還強調,原告作為知名企業,對於社會公眾的評論和輿論監督理應負有更多的容忍義務。

據此,法院認為原告的訴請不符合《侵權責任法》等規定,駁回其訴訟請求。

❽ 如何看待鴻茅葯酒譚秦東精神失常了

精神失常可能是懊悔過度所致。因為三天後就與紅毛和解了。若真有理的話,住了回答3個月是要討些賠償的。
5月17日下午,譚秦東在微博上發表一則個人聲明,聲明中稱,其於2017年12月19日在「美篇」個人主頁上發表《中國神酒鴻毛葯酒,來自天堂的毒葯》一文。譚秦東表示,他在寫作上述文章時使用了「毒葯」作為標題,主要是想用這種「抓眼球」的方式吸引讀者,強調該葯品的「禁忌症」,希望對特殊人群起到警示作用。
譚秦東承認,其在標題用詞上考慮不周,缺乏嚴謹性,「如果因該文對鴻茅國葯股份有限公司帶來了影響,本人深表歉意,希望鴻茅國葯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諒解。」同時,他也對該文給消費者可能帶來的誤解表示歉意。

❾ 央視是怎麼評鴻茅葯酒事件的

央視評鴻茅葯酒事件: 防止荒唐執法,必須加一道監督「緊箍咒」。

從調查看,還不僅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問題,訴訟程序也有不少問題。行使偵查權的當地警方,為保護所在地特定企業介入處理,很容易被理解為「地方保護主義」。譚秦東醫生被涼城警方拘留,繼而被批准逮捕,對照《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這些強制措施似乎很難立得住腳。比如,批准逮捕的法定條件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此案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並沒有達到逮捕的基本條件。

權力是國家公器,行使必須慎之又慎,決不可任性而為。為防止權力的濫用,國家立法明確了執法的程序、標准、要求等,這些就是權力的邊界,也是不容逾越的紅線。在公眾輿論的監督下,上級檢察機關、公安部門積極回應、推動問題解決,體現了規范權力的鮮明態度,也為眾多執法者撞響了警鍾。全面依法治國需要從具體案例抓起。抓住這個深化法治的契機,舉一反三,在深入調查、追責問責的同時,進一步提高法治意識、加強執法監督,為權力套上「緊箍咒」,才能真正避免類似的荒唐執法重演。

本文來源:央視新聞移動網

❿ 鴻茅葯酒案譚醫生若無罪,可否起訴

他若無罪肯定是可以起訴獲取相應賠償的,但從他寫的東西來看,無罪的可能性很小。挺多被抓的造謠者有些比他的輕多了。

與鴻茅葯酒賠償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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