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醫生吐槽」與鴻茅葯酒損失之間有什麼關系
除非能證明譚某網帖是鴻茅葯酒經銷商退貨唯一、直接的原因,否則很難將這部分損失歸因於譚某。
針對廣州執業醫師譚慶東發帖吐槽鴻茅葯酒被跨省抓捕一案,內蒙古自治區涼城縣公安局今天上午通過官方微博對事件進行了通報。通報簡要描述了案情經過,認為「譚某的行為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已經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法律植根於生活的需要,其優先價值永遠是保護人的自由和權利。在公眾看來,這位醫生僅僅在網路上發表一篇吐槽文就遭致跨省抓捕、導致牢獄之災,是否符合法律的立法意旨?
輿論不應當干預司法,但司法應當在法治軌道上運行。譚某案件的處理結果如何,關繫到公眾言論的空間和自由邊界,而譚某網帖所反映的內容更關乎公眾健康,有關方面在處理此案時理當慎之又慎。
⑵ 鴻茅葯酒有沒問題
因為在網上發帖稱「鴻茅葯酒是來自天堂的毒葯」,廣州醫生譚秦東遭鴻茅葯酒公司所在地的——內蒙古自治區涼城縣警方跨省抓捕。事件引爆了輿論的強力反彈。
去年12月,擁有麻醉醫學碩士學位的醫生譚秦東在「美篇」發表了《中國神酒「鴻毛葯酒」,來自天堂的毒葯》,文章從心肌的變化、血管老化、動脈粥樣硬化等方面,想說明鴻茅葯酒對老年人會造成傷害。表述本身是有一定科學依據的,但是標題卻使用了情緒化的「毒葯」一詞。今年1月,內蒙古涼城警方以「損害商品聲譽罪」抓捕了譚秦東醫生。
《刑法》第221條規定: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犯罪的構成要件之一,就是必須滿足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損害商品聲譽罪」不能等同於普通名譽侵權,那是普通的民事糾紛,應該由當事人到法院提起訴訟,而不是動用刑事手段,啟動國家機器,直接限制一個公民的人身自由。
這是刑法應該有的謙抑精神,也是為避免警權介入不必要的民事糾紛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刑案審判參考》在評述當年的「紙餡包子案」(訾北佳案)時明確:構成「侵害商品聲譽罪」必須主觀上出於故意損害商品聲譽的目的,而不是出於過失;從犯罪結果來說,必須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等後果。
鴻茅葯酒方面認為,譚醫生的這篇文章,誤導廣大讀者和患者,「致多家經銷商退貨退款,總金額達827712元」,達到了構成刑事犯罪的立案標准。但這篇文章的點擊率只有2000多次,這么小范圍的傳播與鴻茅葯酒所訴稱的80萬元的退貨的經濟損失是否構成因果關系?
要知道一個事實:在這篇文章之前,鴻茅葯酒已經在市場上飽受質疑。有媒體根據近十年的職能部門的公告文件做出不完全統計,鴻茅葯酒廣告曾被25個省市級食葯監部門通報違法,違法次數達2630次,被10省市18次採取暫停銷售的行政強制措施。鴻茅葯酒或多或少隱瞞自己「非處方用葯」的身份,而不是保健品,不提自己的禁忌人群,極易造成誤導,屢遭處理之後,仍然堅稱「所有人都能喝」。鴻茅葯酒中的附子、何首烏等成分,本身就被醫學界認定為具有致癌性。近期又有媒體曝出,葯酒成分中所含的豹骨為珍稀動物製品。
在這么一個四面楚歌的輿論環境之下,鴻茅葯酒遭遇的退貨和譚醫生的這篇小文章真的構成因果關系嗎?
的確,譚醫生的表述有不妥的地方,特別是在網文的標題中使用了「毒葯」一詞。但是,表述不妥,與民事侵權和刑事犯罪的界限,應該判然有別。
警權動用應當謹慎,特別是當進入刑事程序,直接可以限制一個公民的人身自由,涉及到將來的定罪處罰時。原本可以通過網路平台申訴-刪帖解決的問題,一腳油門踩到死,直接動用國家機器跨省抓捕一名醫生,是否妥當?
這幾年,打擊網路謠言效果顯著,以雷霆萬鈞之力澄清網路輿論環境,但是,應該區分情緒化表達與名譽侵權,一般性言論失實與刑事犯罪的邊界。如果對所有失實的言論(甚至並不是失實,只是做了情緒化的表達)不問主觀動機,不問客觀危害後果,都要跨省抓捕,既違背了傳播規律,也可能造成寒蟬效應,搞得人人自危,無法正常表達。
鴻茅葯酒廣告違法2630次,卻安然無恙;譚醫生一篇2000多點擊的小文章,卻被千里跨省抓捕。這不是公眾期待的風清氣正的輿論環境。
⑶ 鴻茅葯酒事件為什麼會引起那麼大的關注
因為長期抄以往,保健品的宣傳襲鋪天蓋地,而且基本上玩的都是跨大宣傳那一套,讓人們非常不滿,早就想發泄了,現如今鴻茅葯酒一家人們本來印象不好的企業,竟然跨省抓人,這讓網民積累已久的情緒徹底爆發了,於是乎鴻茅葯酒成了眾矢之的。
⑷ 鴻茅葯酒起訴一律師「損害商譽」為何被駁回
鴻茅葯酒起訴一律師「損害商譽」被法院駁回:不構成侮辱誹謗。
閔行區人民法院認為,涉案文章標題使用「廣告史劣跡斑斑」的評論性表述,系源於互聯網及其他媒體已披露的「鴻茅葯酒」違法廣告史,措辭雖然尖銳,但不構成侮辱、誹謗。原告作為知名企業,對於社會公眾的評論和輿論監督理應負有更多的容忍義務。
此外,法院還認為,涉案文章更多的是以「鴻茅葯酒廣告」為例,探討相關部門在廣告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系被告人對加強食葯品廣告審查監督的意見和建議,是對食葯品安全之公共利益的關注,應屬受保護的言論自由范疇。
據此,法院認為原告的訴請不符合《侵權責任法》等規定,駁回其訴訟請求。
來源:新浪新聞
⑸ 鴻茅葯酒的功效有哪些
功能主治為:祛風除濕,補氣通絡,舒筋活血,健脾溫腎。用於風寒濕痹,筋內骨疼痛,脾容胃虛寒,腎虧腰酸以及婦女氣虛血虧。
2003年11月25日,原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印發《關於公布第六批非處方葯葯品目錄的通知》(國食葯監安〔2003〕323號),公布鴻茅葯酒為甲類非處方葯。
(5)鴻茅葯酒自由擴展閱讀
2018年5月8日,《文化和旅遊部非物質文化遺產司關於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答復》中指出,2014年11月,國務院公布的「第四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鴻茅葯酒配製技藝的申報和認定過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有關規定。
鴻茅葯酒傳承至今,經歷了279年的風雨滄桑,作為一家葯品生產企業,鴻茅國葯必須承擔企業主體責任,對產品全生命周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負責;作為一家中葯老字型大小企業,鴻茅國葯更應從嚴律己,持續提升產品質量和服務保障,注重品牌形象和社會公益,更好地對消費者負責。
⑹ 鴻茅葯酒能喝嗎
那麼, 首先,鴻茅葯酒在網上最多的新聞就是它用明星{陳寶國}做代言,用患者現身說療效。其實,放眼望去,現在有哪個品牌不是在用明星做宣傳,像什麼六味地黃丸、藿香正氣膠囊,等等;即使不是用明星做代言,也會有幾個漂亮到不行的美女在做代言,就拿碧生源腸潤茶來說,裡面那幾個模特哪個不是身材特別好的,難道說用這種身材超正的模特來做減肥茶廣告就不是變相的在用患者現身說療效了嗎?其實,任何問題都是兩方面的,既然鴻茅能花得起幾百萬來請陳大爺做代言,那說明這個企業還是有一點實力的,如果一個企業連明星的代言費都付不起,那它的產品你敢用嗎?難道說大街上四處散發小廣告的產品你就敢用了?(特別聲明:我本人很喜歡張國立和陳寶國,當然還有那些漂亮的model,以上言論只是針對廣告而言,不針對明星個人。) 其次,再來說一說鴻茅葯酒過度宣傳的問題。話說鴻茅葯酒是地處內蒙古涼城,也就是古時候說得塞外,對外交通本來就不便,所以,雖然鴻茅葯酒效果特別好,但也只是在關外地區比較暢銷,內地還是比較少見、少聞的。就是到了改革開放以後,鴻茅葯酒也主要是出口國外,資料顯示,它每年的銷量有90%都是國外的,對此我很納悶,為什麼呢?想不明白,國家政策?鴻茅葯酒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的確輝煌了一把,但卻是蒙派的銷售方式,比較注重短期的快速收益,還有就是因為在上個世紀進行重組後在管理上出現了一些問題,這導致了鴻茅葯酒在快速上升之後又快速跌落,最後從人們的眼中消失。如今的鴻茅,重組之後企業目標定位為爭做百年鴻茅,爭創百年品牌,這就決定了它不會再像上次那樣注重短期效益了,就像鮑洪升說「自從選擇了鴻茅,我們的肩上就多了兩份責任:一份是對祖宗,一份是對百姓。我們尊重歷史,謹言慎行,如臨深淵,如履薄冰,恪守原則,保證質量,就是為了傳承瑰寶,善待生命,這是鴻茅的價值觀,也是發展觀,百年文化是它的底蘊。」但是由於鴻茅葯酒有著那段快起快落並不光輝的歷史,以及鴻茅葯酒重組後剛剛起步,理所當然的要進行宣傳,為了弘揚民族文化的瑰寶,以及企業的發展,宣傳力度當然要大一些,在宣傳的過程中由於一些經銷商的原因,以及對經銷商管理的力度不夠,因此出現了一些不良宣傳,對此,鴻茅葯酒的負責人已經在進行整頓,相信在不久的將來,鴻茅葯酒將以更健康的形象出現在人們面前。 最後,咱們再來說說為什麼網上會有這么多鴻茅葯酒的負面新聞。不可否認,鴻茅葯酒在經營和宣傳中存在一些問題,被沒聽曝光也是應該的,比如說人民網等等,這本來是無可厚非的,新聞自由是不可反對的。但是一些商業性的網站在自己沒有做任何調查的情況下,隨意的轉載這些負面新聞,還有一些令人不齒的網站為了吸引人氣把文章標題做成關於鴻茅葯酒的負面新聞,但是內容卻與鴻茅葯酒毫無關系。某些網站之所以這樣做,無非是為了利益,大家都知道的,現在有很多公關公司為企業做「去負」工作,也就是給某些媒體一筆錢,讓他們把轉載的負面新聞撤掉。對此,很多企業很無奈,不出這筆公關費,負面新聞會一直排在網路排名的前幾排,因此,很多企業只能吃這個啞巴虧了。
⑺ 醫生為何吐槽鴻茅葯酒
近日,因為在網上發帖稱「鴻茅葯酒是來自天堂的毒葯」,廣州醫生譚秦東遭鴻茅葯酒公司所在地的——內蒙古自治區涼城縣警方跨省抓捕。事件引爆了輿論的強力反彈。
鴻茅葯酒方面認為,譚醫生的這篇文章,誤導廣大讀者和患者,「致多家經銷商退貨退款,總金額達827712元」,達到了構成刑事犯罪的立案標准。但這篇文章的點擊率只有2000多次,這么小范圍的傳播與鴻茅葯酒所訴稱的80萬元的退貨的經濟損失是否構成因果關系?
要知道一個事實:在這篇文章之前,鴻茅葯酒已經在市場上飽受質疑。有媒體根據近十年的職能部門的公告文件做出不完全統計,鴻茅葯酒廣告曾被25個省市級食葯監部門通報違法,違法次數達2630次,被10省市18次採取暫停銷售的行政強制措施。鴻茅葯酒或多或少隱瞞自己「非處方用葯」的身份,而不是保健品,不提自己的禁忌人群,極易造成誤導,屢遭處理之後,仍然堅稱「所有人都能喝」。鴻茅葯酒中的附子、何首烏等成分,本身就被醫學界認定為具有致癌性。近期又有媒體曝出,葯酒成分中所含的豹骨為珍稀動物製品。
在這么一個四面楚歌的輿論環境之下,鴻茅葯酒遭遇的退貨和譚醫生的這篇小文章真的構成因果關系嗎?
的確,譚醫生的表述有不妥的地方,特別是在網文的標題中使用了「毒葯」一詞。但是,表述不妥,與民事侵權和刑事犯罪的界限,應該判然有別。
警權動用應當謹慎,特別是當進入刑事程序,直接可以限制一個公民的人身自由,涉及到將來的定罪處罰時。原本可以通過網路平台申訴-刪帖解決的問題,一腳油門踩到死,直接動用國家機器跨省抓捕一名醫生,是否妥當?
這幾年,打擊網路謠言效果顯著,以雷霆萬鈞之力澄清網路輿論環境,但是,應該區分情緒化表達與名譽侵權,一般性言論失實與刑事犯罪的邊界。如果對所有失實的言論(甚至並不是失實,只是做了情緒化的表達)不問主觀動機,不問客觀危害後果,都要跨省抓捕,既違背了傳播規律,也可能造成寒蟬效應,搞得人人自危,無法正常表達。
幾年來,個別地方的警方為當地的支柱型企業跨省抓捕吐槽者的案例不少,當然不能一概斥之為「濫用警權」「警察家丁化」,但是既然涉及刑事犯罪,刑法的謙抑原則還是應該講的,對於這些本應該作為民事糾紛處理的案件,動用警權需要慎之又慎。
鴻茅葯酒廣告違法2630次,卻安然無恙;譚醫生一篇2000多點擊的小文章,卻被千里跨省抓捕。這不是公眾期待的風清氣正的輿論環境。
⑻ 鴻茅葯酒起訴一律師為何被駁回
內蒙古鴻茅國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茅葯酒公司)與律師程遠名譽權糾紛一案有了最新進展。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於6月13日宣判,駁回了原告鴻茅葯酒的訴求。
從判決書中看到,法院認為,被告程遠發表的涉案文章不具有貶損原告企業商業信譽和商品信譽的違法性。法院還強調,原告作為知名企業,對於社會公眾的評論和輿論監督理應負有更多的容忍義務。
閔行區人民法院認為,涉案文章標題使用「廣告史劣跡斑斑」的評論性表述,系源於互聯網及其他媒體已披露的「鴻茅葯酒」違法廣告史,措辭雖然尖銳,但不構成侮辱、誹謗。原告作為知名企業,對於社會公眾的評論和輿論監督理應負有更多的容忍義務。
此外,法院還認為,涉案文章更多的是以「鴻茅葯酒廣告」為例,探討相關部門在廣告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系被告人對加強食葯品廣告審查監督的意見和建議,是對食葯品安全之公共利益的關注,應屬受保護的言論自由范疇。
據此,法院認為原告的訴請不符合《侵權責任法》等規定,駁回其訴訟請求。
⑼ 吐槽鴻茅葯酒被抓的醫生走出看守所的感受是什麼
吐槽鴻茅葯酒被抓的醫生走出看守所:想哭,自由真好。
據報道,譚醫生妻子劉某說,在抓捕時,警察未能提供逮捕通知書等有效的證明文件。譚醫生被帶走後,她和律師前後三次前往涼城縣與警方溝通。直到到了當地,才了解譚某被捕的原因,「我們也是律師見到警察之後,才拿到了逮捕通知書。」4月17日下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譚秦東損害鴻茅葯酒商品聲譽案」的情況通報》。通報稱,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指示,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聽取了涼城縣人民檢察院案件承辦人的匯報,查閱了案卷材料。經研究認為,目前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同日,公安部刑偵局官方微博也發布消息稱,針對近期媒體高度關注的「鴻茅葯酒」事件,公安部高度重視,立即啟動相關執法監督程序,已責成內蒙古公安機關依法開展核查工作,加強執法監督,確保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嚴格依法辦理,相關工作正在抓緊依法推進中。
內容來源:澎湃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