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鴻茅葯酒事件中,鄧學平律師向內蒙古食葯監申請公開鴻茅葯酒再注冊等信息。這件事,你怎麼看
核心提示
廣州醫生吐槽鴻茅葯酒遭跨省抓捕一案日前迎來重大逆轉。
眾多質疑聲下,4月17日,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副主任鄧學平律師接過接力棒,通過郵政快遞向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正式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鴻茅葯酒注冊為非處方葯的依據和對該產品質量及廣告的監督情況,以消除公眾疑慮。4月18日上午,內蒙古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主動電話通知鄧學平律師,已經收到相關的申請。
其實,除了鋪天蓋地的廣告以外,消費者對於鴻茅葯酒知之甚少。鄧學平律師此舉能為我們揭開鴻茅葯酒的神秘面紗嗎?就此,新法制報、第一財經、財新網、澎湃新聞、南方都市報等媒體記者與他進行了對話。
律師就「鴻茅葯酒」提出信息公開申請
正面發文質疑鴻茅葯酒後,廣東醫生譚秦東被內蒙古涼城警方跨省抓捕,上海律師程遠被訴。面對這樣的狀況,鄧學平選擇此時強勢介入,究竟出於什麼樣的考慮?
新法制報:什麼原因促使你對內蒙古食葯監局提起信息公開申請?
鄧學平:當前,有公眾質疑鴻茅葯酒不符合甲類非處方葯的條件,甚至有人建議取消其處方葯資格。經檢索也發現,鴻茅葯酒因諸多的廣告違法被各地處罰。鴻茅葯酒的質量如何、功效如何關繫到千家萬戶的生命健康和財產權利。但是目前這些質疑的聲音都不能代替政府的權威認定,鴻茅葯酒的質量和功效說到底需要政府部門權威發聲。為了保障公眾健康權和知情權,消除社會疑慮,故向內蒙古食葯監局提出信息公開申請。
新法制報:前有醫生吐槽被拘後有律師發文被訴,你此時強勢介入,擔心過個人安全嗎?
鄧學平:談不上強勢介入。我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申請事項於法有據,描述的內容實事求是。我提出信息公開申請屬於行使正當的法律權利。我對國家的法治環境有信心,不擔心個人安危問題。
新法制報:你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是什麼?在你看來,這些內容有著什麼樣的意義?
鄧學平:內容包括兩部分:1.許可及核准鴻茅葯酒再注冊為甲類非處方葯的依據;2.對鴻茅葯酒葯品質量及廣告內容進行監督檢查的情況。這些內容都是目前社會最為關切的,也是亟需政府部門出來澄清的。在政府部門給出權威說法之前,我個人不會輕易預設立場。
新法制報:你申請信息公開的依據是什麼?
鄧學平: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第(七)項和第(十一)項規定,政府部門應當主動公開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以及食品葯品的監督檢查情況等內容。我的申請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第一財經:為何是向內蒙古食葯監局而非國家食葯監總局提出信息公開申請?
鄧學平:鴻茅葯酒是非處方葯,由原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廳葯政部門審批,於2002年完成國葯變更,其後每五年需要申請再注冊。根據《葯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和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葯品再注冊申請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尤其審查予以再注冊。由此可見,我向內蒙古食葯監局提出信息公開申請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第一財經:鴻茅葯酒申請再注冊為甲類非處方葯,需要哪些必備的前置條件呢?
鄧學平:根據2007年生效的《葯品注冊管理辦法》,鴻茅葯酒申請再注冊時,應當自行對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控制情況,如監測期內的相關研究成果、不良反應的監測、生產控制和產品質量的均一性等進行系統評價,向葯品主管部門提供有關申報材料。葯品主管部門應對非臨床研究、臨床試驗進行現場核查、有因核查,以及批准上市前的生產現場檢查,確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第一財經:為何會要求葯監部門公開對鴻茅葯酒葯品質量及廣告內容進行監督檢查的情況?
鄧學平:《廣告法》、《葯品管理法》及《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都規定,葯監部門應當對經其批准上市的葯品質量和經其批准發布的廣告進行監督檢查。目前,鴻茅葯酒因違法廣告已被多次處罰,至今查不到任何臨床試驗數據,因此公眾對內蒙古葯監部門是否盡到了法定監管責任持有較大疑慮。
財新網:內蒙古食葯監局審批了這些廣告,是否要承擔責任呢?
鄧學平:這里存在兩種可能。第一種情況,如果鴻茅葯酒發布的廣告內容得到了內蒙古食葯監局的審批和許可,那麼內蒙古食葯監局批准違法的葯品廣告,當然屬於行政違法。第二種情況,如果鴻茅葯酒實際發布的廣告內容與內蒙古食葯監局批准許可的不一致,內蒙古食葯監局主要應負監管和查處不力的責任。
財新網:省級食葯監局的葯品廣告審查權力該如何約束呢?
鄧學平:我國的《廣告法》和《葯品管理法》對此都有相關的法律規定。此外,葯品廣告審批是一種行政許可行為,還應當受到《行政許可法》的約束。如果省級食葯監部門違法不作為或者濫作為,可由國家上級主管部門(原)國家食葯監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進行問責。如果涉嫌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還可以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並處置。
財新網:你認為內蒙古葯監局是否存在瀆職的嫌疑?
鄧學平:內蒙食葯監局是否存在瀆職的嫌疑,需要有關部門依法調查,才能做出認定。不過根據現有情況,公眾有理由認為內蒙食葯監局可能存在行政不作為或濫作為的嫌疑。比如一邊是兩千多次的行政處罰,另一邊是不斷增長的廣告批文。葯品上市二十多年了,至今沒有任何臨床數據和不良反應等,都是不正常的。
鴻茅葯酒到底是個什麼東西?
醫生稱鴻茅葯酒是「來自天堂的毒葯」,律師認為「鴻茅葯酒廣告史劣跡斑斑」,甚至公益人士雷闖還質疑鴻茅葯酒中豹骨來源合法性,輿論場下,鴻茅葯酒的神秘面紗被漸漸撕下。
新法制報:醫生被抓律師被訴,企業的理由都是損害商品聲譽,你覺得成立么?
鄧學平:從目前公開的信息看,我認為認定譚醫生涉嫌損害商品聲譽罪的理由不夠充分。公安機關很難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譚醫生捏造了虛偽事實以及譚醫生的網帖與鴻茅國葯的損失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聯系。而檢察機關的通報也顯示,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已責成涼城縣檢察院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且已經變更強制措施。檢察機關的最新判斷與我一開始對這個案件的判斷是一致的。我相信,這個案件後續會得到妥適處理。至於律師寫文章被起訴案,與譚醫生被抓捕案有較大的區別。譚醫生案是刑事案件,而律師案是民事侵權案件。後者法律制裁的強度較小,對證據和事實的要求較低。如果鴻茅國葯認為自己被侵權,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最終由法院依法居中裁判。律師被訴案的具體案情,我不太了解,不方便評價。
新法制報:你對鴻茅葯酒有了解么?是否認同被拘醫生的觀點?
鄧學平:我個人在電視上看過鴻茅葯酒的廣告,但現實中沒有接觸過。也是因為這次的事件,使我對鴻茅葯酒有了一些更深的了解。目前能確認的是,鴻茅葯酒是甲類非處方葯,不同於一般的酒或保健品。不過一家葯企每年投入巨資投放廣告,卻吝於做臨床或毒理試驗,顯然是不負責任的。
澎湃新聞:目前檢方二次退偵譚醫生案,你預判此案走向如何?
鄧學平:根據刑訴法規定,檢察院最多可以兩次退回警方補充偵查,這次是第二次,也是最後一次了。退回警方補充偵查後,案件又會重新回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如果達不到檢察院的要求,可以自行撤案。如果公安認為證據充分,可以重新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如果公安重新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那麼檢察院將不能再退回,必須做出處理決定。檢察院可以將案件起訴至法院,也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
新法制報:對於被訴律師「鴻茅葯酒廣告史劣跡斑斑」說法,你怎麼看?
鄧學平:目前有證據證明,鴻茅葯酒因為廣告違法被多次行政處罰。我認為被訴律師的這一說法沒有捏造虛偽事實,應當屬於正常的言論范疇。
新法制報:對於企業所在地警方跨省抓捕「鴻茅葯酒」的質疑者,你有什麼看法?
鄧學平:根據目前披露的資料和信息,我個人認為有關部門可能涉嫌違法濫權。鴻茅國葯是當地納稅大戶,但有關單位不應對其給予超出法律規定的保護。因為一篇網文就遭致跨省追捕甚至面臨刑事追究,有關部門未免太過小題大做了。這樣的做法壓縮了公眾的表達空間,導致公眾缺乏安全感,與中央反復強調的依法治國是不相符合的。
財新網:鴻茅葯酒10年間已知的已經受到2630次行政處罰,主要是工商部門作出的違反廣告法的虛假宣傳,為什麼不能遏制違法行為一再發生?
鄧學平:主要是三個方面的原因。第一,相對於鴻茅葯酒的巨額收益,違法廣告的處罰力度過小,違法成本過低,不能產生有效震懾。第二,普遍執法不到位。同樣的廣告,在A地可能被處罰,但在B地可能安然無恙。由於廣告具有滲透性,可以超越行政管轄區域發揮影響力,很多違法並未及時查處,留下了違法廣告蔓延、生存的空間。第三,目前的處罰多數有工商行政部門做出,食葯監部門處罰較少。根據《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於違法發布廣告情節嚴重的,省級葯監部門有權撤銷葯品廣告批准文號,責令停止該葯品廣告的發布。但是鴻茅葯酒的廣告批文未被撤銷,廣告資質始終存在。
政府信息公開的作用及效果
廣州醫生吐槽鴻茅葯酒遭跨省抓捕一案持續發酵,不僅輿論質疑紛至沓來,而且鄧學平、雷闖等專業人士也拿出了實際行動,督促鴻茅葯酒公開有關信息,消除公眾疑慮。
新法制報:你怎麼看待輿論都聚焦在鴻茅葯酒上的現象?
鄧學平:鴻茅國葯是這起事件的發動者。現實環境下,輿論聚焦在鴻茅葯酒身上相對比較安全。但千萬不要忘了,輿論聚焦的背後同樣包含了對有關部門執法不當的擔憂和焦慮。後者才是問題的關鍵。
新法制報:信息公開申請的舉動,對於醫生被拘案和社會而言,你認為能起到什麼樣的作用?
鄧學平:法治社會,不但政府要依法行政,公民也要依法維權。我申請信息公開,是因為譚醫生被拘案引起,但與這兩個案件的後續走向應該沒有直接關系。我的信息公開,主要是為了想讓政府以權威的聲音回應社會關切的事項。
新法制報:就你本人而言,你希望信息公開申請最終能達到什麼樣效果?
鄧學平:我希望有關政府部門能夠完整、准確的將我申請的事項告知於我。在這個基礎上,政府和公眾通過良性互動,把我國的葯品監管工作做的更好。
新法制報:若在15個工作日內未得到滿意回復,你下一步怎麼做?
鄧學平:先不做這樣的假設。我說過,我對我國的法治環境充滿信心。另外,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部門是可以延期的,並非必須要在15個工作日內給出答復。
新法制報:有人認為你這次申請信息公開是種「行為藝術」,是為了炒作自己,你怎麼回應?
鄧學平:現在的社會很開放,思想很多元,各種聲音都會有。但我們要堅持自己的判斷,做自己認為有意義的事。
如何吃得放心?
近年來,伴隨著國人消費維權意識的提升,很多葯、酒和保健品的廣告都遭受了諸多質疑。如何才能吃得放心,已成為當下不可迴避的問題。
財新網:葯品宣傳應該是一個什麼尺度?
鄧學平:葯品廣告不僅要遵守《廣告法》的一般規定,還要遵守《葯品管理法》及《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特殊規定。比如「葯品廣告的內容必須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准」以及葯品必須註明「按醫生處方購買和使用」等。根據《葯品管理法》第六十條、《廣告法》第十六條的相關規定,葯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以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准,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誇大宣傳。葯品廣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也不得有說明治癒率或者有效率等表述。「有效治療...」的表述已經涉嫌違法。
財新網:對於違法的葯品廣告,誰是監督和管理的責任人?
鄧學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是監督和管理的責任人。發布葯品廣告以及廣告的內容都必須預先取得葯監部門許可。葯監部門可以進行葯品廣告檢查,發現問題的,可以移送工商部門進行處罰。根據最新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會組建新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同時,將會組建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也即,今後葯品廣告的管理將由兩家單位變為一家單位。
新法制報:對於很多葯、酒和保健品的廣告,人們總是帶有質疑之聲,你如何看待這種現象?
鄧學平:公眾質疑的背後,是因為這些廣告的監管不到位,產品的質量無法保證。虛假廣告、誇大宣傳等現象非常普遍。其實,我國《廣告法》的規定已經很明確,很健全,關鍵是執法層面有時沒能跟上。任由虛假的廣告泛濫,對於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是一種嚴重的干擾,同時也會損害公眾的健康財產權利,當前需要來一場大規模的集中整治。與此同時,積極探索社會力量有效參與的長效機制。
新法制報:在你看來,吃得安全、喝得安全,解決問題的「牛鼻子」在哪?
鄧學平:防堵結合。防的層面,進一步推進行業發展水平,利用市場的辦法、競爭的辦法去淘汰不合格的商家。堵的方面,進一步加大法律打擊制裁力度。提升違法成本,對於嚴重的違法者實施市場終身禁入。吃得安全,喝的安全,除了政府,應當積極發揮民間力量的監督作用。比如提高舉報獎勵、支持消費維權領域的公益訴訟等等。
新法制報:有一種聲音認為,假葯的猖獗源於當下我國葯品批准許可和監管制度的不完善,你怎麼看?
鄧學平:這是有一定道理的。我國葯品許可和監管制度相對比較寬松。特別是很多葯品,臨床試驗數據缺乏,不良反應和禁忌不明確,都能公然上市流通,對於保護公眾健康而言都可能存有隱患。當然這有歷史的原因,但目前相關法律規定確有進一步改善的空間。我個人建議對進口的優質葯品應當一律零關稅,這既能改善國內市場葯品質量,又能促使國內葯企加大研發和試驗力度。最重要的是,生命健康不止是生意或貿易。
新法制報:我們注意到,但凡暢銷的葯、酒和保健品,總是伴隨著鋪天蓋地的名人代言,你認為名人對於所代言的產品負有什麼責任?
鄧學平:名人代言有利於吸引眼球,提升廣告的傳播力度。有的名人利用自己的特殊形象,幫助建立消費者對產品的認同。但如果名人完全利益導向,不負責任的為不合格產品代言,對消費者的坑害也會特別大。根據《廣告法》,名人代言的產品如果出現了質量問題,也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我個人希望,能有更多的訴訟案例,將代言人列為被告,讓他們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從而凈化我們國家的名人代言環境。
新法制報:假使這次申請最後還是被拒絕,你覺得此事的意義、價值彰顯了嗎?
鄧學平:我不做假設性回答。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我熱愛這個國家,我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這個國家會有光明的未來。
② 鴻毛葯酒告上海律師的判決書全文
內蒙古鴻茅國葯股份有限公司與程遠名譽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案號: (2018)滬0112民初9577號
裁判日期: 2018.06.13
案由: 民事>人格權糾紛>人格權糾紛>名譽權糾紛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8)滬0112民初9577號
原告:內蒙古鴻茅國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涼城縣岱海鎮建設街酒源路。
法定代表人:鮑洪升,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紀寶義,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程遠
原告內蒙古鴻茅國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茅國葯)與被告程遠名譽權糾紛一案,本院於2018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鴻茅國葯的委託訴訟代理人紀寶義、被告程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鴻茅國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即時刪除微信公眾號「法律101」上侵犯原告名譽權的內容,並就其侵權行為在微信公眾號「法律101」發佈道歉信,並且要求被告在中央電視一台和人民日報之一發佈道歉信,費用由被告支付;2.判令被告因其侵權行為賠償原告商譽損失1元;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8年3月6日,被告在自己運營的「法律101」及他人運營的「紅盾論壇」的微信公眾號上發表一篇名為《廣告史劣跡斑斑的鴻茅葯酒獲「CCTV國家品牌計劃」,打了誰的臉?》的文章(以下簡稱涉案文章),文章內容言辭鋒利、違背事實,對象直指「鴻茅葯酒」品牌及鴻茅國葯,嚴重侵犯其名譽權,具體內容如下:第一,文章標題擬為「廣告史劣跡斑斑的鴻茅葯酒」,此種表述不但違背事實,而且誤導讀者,詆毀鴻茅國葯商譽,貶低「鴻茅葯酒」品牌形象。第二,文章以「[曝光]這12件典型虛假廣告涉嫌違法,已被依法查處」開頭極為吸引讀者眼球,言明上海工商在.上海市政府的官方公眾號「上海發布」上公布了2017年度12件虛假廣告的經典案例。經查,該文章標題為《這12件典型虛假廣告涉嫌違法,已被依法查處》,於2018年2月27日在「上海發布」微信公眾號發表,文章中提到「12件典型虛假廣告」,但這12件中並不包含「鴻茅葯酒」,被告在文章中的表述極易讓讀者誤以為原告在「12件典型虛假廣告」之列。文章發表後,截至2018年3月7日晚23點,閱讀量已經高達10,506次,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譽,致使原告造成了極大損失,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商譽損失。
庭審中,原告確認被告並未在中央電視一台和人民日報中發表過涉案文章,但仍堅持要求被告在該兩家媒體之一發佈道歉信。
程遠辯稱,其確實發布過涉案文章,且該文章確實被紅盾論壇轉載,但不認可原告所稱的閱讀量。其以權威媒體報道、工商部門發布的文件及處罰決定予以論證,在此基礎上,文章系對相關社會現象進行的評論,是正當合法的評論文章,不構成侵權和違法。原告的廣告史劣跡斑斑是確鑿無疑的,是事實存在的。確認12件典型虛假廣告涉嫌違法的案例中不包括鴻茅葯酒,但其在文章中也明確寫清楚,針對鴻茅葯酒的評論都是網友的留言,不存在任何誤導。其系關注到《這12件典型虛假廣告涉嫌違法,已被依法查處》的文章留言中涉及鴻茅葯酒,由此受到啟發後才寫了涉案文章。文章所述事實並不是舉例葯品廣告違法,而是質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進行審查時尺度過於寬松,存在諸多違法嫌疑。其寫涉案文章不針對原告,也不針對任何人,僅是對行為進行法律分析,文章引用的事實僅是一小部分,且來源於權威媒體,系對行為的評論,同時也是對相關管理部門、食葯監部門、央視、審查及播放廣告的部門的做法的質疑,應屬言論自由的范圍。如果原告的行為是正當合法的,理應忍受這樣的社會批評。
原告為證明其訴請,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1、(2018)京正陽內民證字第1489號公證書一份,系對微信公眾號「法律101」中相關內容進行的保全證據公證,證明被告在微信公眾號「法律101」發表了一篇標題為《廣告史劣跡斑斑的鴻茅葯酒獲「CCTV國家品牌計劃」,打了誰的臉?》的不實文章,微信公眾號「法律101」的運營主體是本案被告;
2、編號為(2018)京正陽內民證字第1490/1491/1492號公證書共3份,證明截止2018年3月7日法律101和紅盾論壇轉載此文章已經突破了9821次,但是後續存在點擊,公證書中雖沒有顯示,但實際後續存在不同數次的點贊和點擊,點贊達64次。證明被告的上述文章在網路中存在大量傳播,在不同搜索引擎上均可搜索得到;
3、微信公眾號曝光上海12件典型虛假廣告的文章,該文章系被告引用的標題,證明該12件虛假廣告案例中不涉及鴻茅葯酒;
4、葯品廣告審查表,出具方是內蒙古食葯監管理局,證明原告的廣告合法合規。
5、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法律101是被告運營,文章也系被告發布,證明目的同證據1。
被告對於原告提供的證據質證如下:
證據1真實性予以認可,微信公眾號「法律101」確實是其本人運營的,標題為《廣告史劣跡斑斑的鴻茅葯酒獲「CCTV國家品牌計劃」,打了誰的臉?》的涉案文章也是其本人所寫,其中內容不存在修改,確實是其發表過的,其對此承擔責任。截止公證書出具當日,該文章的閱讀量僅有915次;
證據2真實性予以認可,確認《廣告史劣跡斑斑的鴻茅葯酒獲「CCTV國家品牌計劃」,打了誰的臉?》的文章是其本人所寫,也確實在紅盾論壇轉載過。這個文章既然在其公眾號上刊登,在網路中可以搜索得到也是理所當然的。紅盾論壇的閱讀量也是9821,與原告主張不一致;
證據3予以認可,與其提供的證據1內容是一致的;
證據4真實性認可,但根據廣告法規定,葯品廣告需經過審查後才能發布,經過審查代表可以發布,但是不代表是合法的。廣告的查處部門是食葯監部門,但是廣告違法的審查部門是工商部門,如果工商部門經審查認為發布廣告的葯品違法,也是可以進行處罰的,該證據與本案無關。其所寫的文章中所述事實並不是舉例葯品廣告是違法的,而是質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進行審查的時候尺度過於寬松,存在諸多違法的嫌疑。這和原告所主張的事實不存在直接關聯;
證據5認可,《廣告史劣跡斑斑的鴻茅葯酒獲「CCTV國家品牌計劃」,打了誰的臉?》的涉案文章是其本人所寫。
被告程遠為證明其辯稱,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1、上海市東方公證處(2018)滬東證字第2424號公證書,證明被告發表涉案文章的內容;被告發表涉案文章中引用網路評論源自「上海發布」微信公眾號2018年2月27日發布的《[曝光]這12件典型虛假廣告涉嫌違法,已被依法查處》一文;被告發表涉案文章中引用數據和事實在權威媒體「澎湃新聞」的微信公眾號《莎普愛思廣告最多?鴻茅葯酒不服:7年拿1167個廣告批文》一文中有公開報道;
2、公證費發票,證明被告為保全證據支出1,800元;
3、權威媒體「澎湃網」發表《誰在為「違法成癮」的神葯廣告開綠燈?》一文,來源於澎湃網網址,證明被告發表涉案文章中引用數據和事實引自權威媒體公開報道;
4、《財經天下》周刊博客發表署名劉雪兒的《鴻茅葯酒違規10年被通報2600次,零售年銷16億竟花150億打廣告?》一文,來源於網路,證明被告發表涉案文章中引用數據和事實引自權威媒體公開報道,該文稱鴻茅葯酒可評上廣告違規吉尼斯紀錄;被告在自已寫的文章中也引用了該媒體所稱的可以評得上吉尼斯紀錄;
5、權威媒體《新京報》微博發表《屢犯屢被開綠燈「神葯」連著「神監管」》一文,來源於《新京報》微博,證明被告發表涉案文章中引用數據和事實引自權威媒體公開報道,該文亦稱鴻茅葯酒廣告行為「劣跡斑斑」;
6、《鴻茅葯酒廣告屢遭查處不收斂》一文,源自《中國消費者報》紙質媒體報紙的2010年3月15日的B01版(文章列印件源於中國知網資料庫,復印件源於,上海圖書館),證明鴻茅葯酒在全國各地的諸多違法廣告行為及其各種違法類型被新聞媒體廣為報道;
7、《「廣告狂」鴻茅葯酒隱現不合規》一文,來源於《北京商報》2016年11月8日C01版(文章列印件源於中國知網資料庫,復印件源於,上海圖書館),證明鴻茅葯酒在全國各地的諸多違法廣告行為及其各種違法類型被新聞媒體廣為報道;
8、《鴻茅葯酒被庫爾勒食葯監局責令停售》一文,來源於《中國經營報》2016年9月12日的C16版,(文章列印件源於中國知網資料庫,復印件源於上海圖書館),證明鴻茅葯酒在全國各地的諸多違法廣告行為及其各種違法類型被新聞媒體廣為報道;
9、《鴻茅葯酒的江湖亂局》一文,來源於《華夏時報》2010年3月6日第24版,(文章列印件源於中國知網資料庫,復印件源於上海圖書館),證明鴻茅葯酒在全國各地的諸多違法廣告行為及其各種違法類型被新聞媒體廣為報道;
10、《不實廣告透支營銷鴻茅葯酒或重返老路》一文,來源於《華夏時報》2009年4月4日第20版,(文章列印件源於中國知網資料庫,復印件源於上海圖書館),證明鴻茅葯酒在全國各地的諸多違法廣告行為及其各種違法類型被新聞媒體廣為報道;
11、《2630次廣告違法不止1034個廣告批文不斷誰是鴻茅葯酒的護身符》一文,來源於人民日報社主辦《健康時報》2017年8月25日第3、23、24版,(文章列印件源於中國知網資料庫,復印件源於,上海圖書館),證明鴻茅葯酒在全國各地的諸多違法廣告行為及其各種違法類型被新聞媒體廣為報道;被告文章中引用的鴻茅葯酒「2630次違法」的報道源於此文;
12、部分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的有關鴻茅葯酒廣告違法的公文、公告(附目錄),來源於部分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網站,證明2008年至今各地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於鴻茅葯酒廣告有著不計其數的違法通告,廣告違法行為涉及各個類型;
13、工商總局公布「降壓0號」等十大嚴重違法廣告,來源於《工商行政管理》2011年第12期,復印件源於上海圖書館,證明工商總局於2011年將鴻茅葯酒的廣告違法行為作為十大嚴重違法廣告進行全國通報;
14、部分地方工商部門對鴻茅葯酒廣告違法行為的公告及處罰決定,來源於威科先行法律資料庫,證明2008年至今鴻茅葯酒多次因廣告違法行為被工商部門處罰;
15、原告工商登記信息資料,來源於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證明原告的歷史名稱為內蒙古鴻茅葯業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鴻茅葯業有限責任公司;在這些公告中及媒體提及的企業就是原告;
16、.上海圖書館資料費發票,證明證據6-11、13中的報紙、期刊原文復制於_上海圖書館;
17、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_上查詢的蒙葯廣審(視)第2017120232號葯品廣告內容,證明被告涉案文章中引用原告發布的廣告內容與食葯監部門審批的廣告內容一致。事實上該廣告在原告提交的證據中也有體現。
原告對於被告提供的證據質證意,見如下:
證據1真實性認可,證明內容不認可,被告發表的文章是事實,但是不認可被告發表的文章系學術性探討。被告發表該文章是通過貶低原告獲得關注,以達到被告營銷、提高自身形象和銷售書籍的目的;該證據對上海發布的微信公眾號中12件典型虛假廣告案件已被查處的文章做了公證,但是原告公司的產品鴻茅葯酒並不在該12件典型案件之列,被告在文章中也引用了未經核實的評論,並在該評論的基礎上對原告公司進行了進一步的攻擊,被告引用的這個澎湃新聞的文章是事實,但是其中描述的事實被告並沒有核實,被告在沒有核實事實的基礎。上進行引用;被告稱發表文章的時候引用了大量數據,但是實際被告發表的文章沒有標明索引和出處;
證據2與原告無關,不予質證;
證據3-11中的諸多文章,被告都是未經核實的,原告對這些文章也是不認可的,原告對此沒有採取維權行動不是聽之任之的態度,原告有原告維權的程序和途徑。其中證據4的文章,該文章已經由作者本人刪除,因為該文章已經涉嫌違法侵權,原作者已經自行刪除,對於其餘文章,都未對所謂被告提出的2630次違法通報的數據做出分析,無法體現該數據的合法、合理來源;證據11健康時報刊登的文章,事實上該文章也沒有說明2630次違法廣告數據的來源,該證據亦不能作為被告文章的理論支持;
證據12和14的真實性不予認可,理由:我國廣告法、葯品廣告審查辦法等法律法規中對葯品廣告批准文號數量並無限制性規定,企業廣告批文多並不意味著廣告必然違法,反而從另一側面說明企業重視廣告審批,監管部門認真負責。關於江蘇省蘇葯廣公(2015)第003號公示亦證明原告在新廣告法實施之前進行過積極的處理和整改;
證據13和16的真實性、關聯性不予認可;即便證據13是真實的,原告也不認可實際事實,這僅是交流和文章。公告也是屬於新廣告法實施之前的,是對以前事情的態度,不能拿幾年前的數據詆毀現在的實際情況,證據時間太久,屬於引用不當,不合適,屬於侵權;
證據15認可,無異議;
證據17真實性無異議,與原告提供的證據相一致。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2月27日,微信公眾號「上海發布」發表題為《[曝光]這12件典型虛假廣告涉嫌違法,已被依法查處》的文章,明確了12件廣告被查處,該文章下方「精選留言區」有多名讀者對為何不審查「鴻茅葯酒」廣告為虛假廣告提出質疑。上述文章所載12件典型虛假違法廣告案例不包含「鴻茅葯酒」。
2018年3月5日,被告程遠在其個人運營的微信公眾號「法律101」(微信號:chengyuanlawyer)發表題為《廣告史劣跡斑斑的鴻茅葯酒獲「CCTV國家品牌計劃」,打了誰的臉?》的文章稱:近期,上海工商在上海市政府的官方公眾號「上海發布」.上公布了2017年度12件虛假廣告的典型案件,廣受社會各界關注。截圖([曝光]這12件典型虛假廣告涉嫌違法,已被依法查處!2018-02-27.上海發布)引起筆者注意的是,很多網友的留言矛頭均不約而同地指向了鴻茅葯酒的廣告。此前,有媒體報道稱,近10年間,這款「治病強身」的神酒被通報違法2630次,如果醫葯廣告違規也評吉尼斯世界記錄的話,鴻茅葯酒一定能榜上有名。2630次,筆者不敢肯定這一數據的准確性,但查閱互聯網資料,鴻茅葯酒有著劣跡斑斑的違法廣告史是確鑿無疑.....鴻茅葯酒作為非處方葯,是要經過廣告審查部門,即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審批才能發布廣告的。我們不禁要問,作為審批部門是否盡到審查義務.....雖然不能斷言鴻茅葯酒的_上述廣告違法,但可以肯定的是,食葯監部門在廣告審批時採用了極為寬松的標准。除了寬松的審查標准,寬松的行政處罰也是鴻茅葯酒違法廣告屢禁不止的原因之......
2018年3月6日,涉案文章被微信公眾號「紅盾論壇」(微信號:aicbbs)轉載。截止2018年3月8日,微信公眾號「法律101」上涉案文章的閱讀量為915次,微信公眾號「紅盾論壇」上涉案文章的閱讀量為9821次。目前,微信公眾號「紅盾論壇」已刪除涉案文章。
另查明,2017年8月25日出版的《健康時報》(人民日報社主辦)第62期發表題為《2630次廣告違法不止1034個廣告批文不斷誰是鴻茅葯酒的護身符》的報道。該報道載明:健康時報記者通過研究近十年的公告文件,不完全統計的結果顯示,鴻茅葯酒曾被江蘇、遼寧、山西、湖北等25個省市級食葯監部門通報違法,違法次數達2630次,被暫停銷售數十次等內容。
2017年12月8日,澎湃網發表《誰在為「違法成癮」的神葯廣告開綠燈》的社論,該文章中載明:有媒體根據近十年的公告文件做出不完全統計,鴻茅葯酒廣告曾被25個省市級食葯監部門通報違法,違法次數達2630次,被暫停銷售數十次等內容。
2017年12月9日,新京報微博發表題為《屢犯屢被開綠燈,「神葯」背後「神監管」》評論文章,載明:鴻茅葯酒廣告的違規記錄,恐怕就難有望其項背者一健康時報曾報道,據近十年來的不完全統計,鴻茅葯酒廣告曾被25個省市級食葯監部門通報違法,違法次數達2630次,被暫停銷售數十次。違法次數2630次,廣告批文卻能獲得上千個,這堪稱一大奇觀:一邊是廣告行為上的「劣跡斑斑」和數不勝數的違法警告,一邊卻絲毫不影響其獲得廣告批文的資格,得以繼續以「神葯」的面目在各平台給民眾「洗腦」。文章還對其他內容作了報道。
2018年2月27日,財經天下周刊博客發表署名劉雪兒的《鴻茅葯酒違規10年被通報2600次,零售年銷16億竟花150億打廣告?》一文,該文載明:如果醫葯廣告違規也評吉尼斯世界記錄的話,鴻茅葯酒一定能榜上有名。10年間,這款「治病強身」的神酒被通報違法2630次,相當於每個月收到22次通報,其中被暫停銷售數十次,卻有1186條獲批廣告等內容。
又查明,通用名稱為「鴻茅葯酒」的非處方葯生產批准文號為國葯准字Z15020795,持有人為內蒙古鴻茅葯業有限責任公司。2017年6月19日,內蒙古鴻茅葯業有限責任公司名稱變更為內蒙古鴻茅葯業股份公司,2017年9月22日,內蒙古鴻茅葯業股份公司名稱變更為內蒙古鴻茅國葯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范圍包括許可經營項目:中成葯酒劑(含中葯前處理、提取)生產和銷售;保健食品:鴻茅牌鴻茅健酒、鴻茅牌鹿茸參芪酒、鴻茅牌鴻茅鹿龜參酒的生產和銷售;白酒生產;房屋租賃。*****般經營項目:無。
本院認為,
原告系以生產銷售「鴻茅葯酒」等產品為經營項目的法人,作為非處方葯「鴻茅葯酒」的生產批准文號之實際持有人,原告的名譽權不僅包括其本身的商業信譽,還包括其經營產品的聲譽。被告發表的涉案文章中,「鴻茅葯酒」系原告經營的產品、「鴻茅葯酒的廣告」系原告發布,原告與本案具有直接利害關系,是適格當事人。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發表的涉案文章是否構成侵犯原告名譽權。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所謂侮辱,一般是指用語言或行為損害、醜化、貶低他人人格。所謂誹謗,一般是指捏造、散布某些虛假事實來破壞他人名譽。縱觀涉案文章整體,被告更多的是以「鴻茅葯酒廣告」為例,探討相關部門在廣告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系被告個人對加強食葯品廣告審查監督的意見和建議,是對食葯品安全之公共利益的關注,應屬受保護的言論自由之范疇。針對原告所提出的被告誤導讀者、消費者認為「鴻茅葯酒」屬於涉嫌違法的12件典型虛假廣告案件,以及涉案文章標題使用「劣跡斑斑」屬侵權行為,本院評述如下:首先,涉案文章雖引用了微信公眾號「上海發布」發表的題為《[曝光]這12件典型虛假廣告涉嫌違法,已被依法查處》一文,但並未標明「鴻茅葯酒」是該12件涉嫌違法的典型虛假廣告之一,被告亦表明對「鴻茅葯酒」廣告的質疑係網友留言,應不致引起歧義和誤導,作為理性的社會人也難以僅憑該表述即對原告及其產品作出否定性評價。其次,涉案文章標題使用「廣告史劣跡斑斑」的評論性表述,系源於互聯網及其他媒體已披露的「鴻茅葯酒」違法廣告史,措辭雖然尖銳,但不構成侮辱、誹謗。原告作為知名企業,對於社會公眾的評論和輿論監督理應負有更多的容忍義務。綜上,被告發表的涉案文章不具有貶損原告企業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的違法性。
據此,原告之訴訟請求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本院
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內蒙古鴻茅國葯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計150元,由原告內蒙古鴻茅國葯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喬財權
二O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兼書記員: 黃慧敏
③ 誰可以介紹一下各種酒的傳說,最高分400
酒就不知道了。
四葉草ok?
關於四葉草的傳說有很多種,但是廣為流傳的大約有四種。
1.四葉草(幸運草)---
傳說中的四葉草是夏娃從天國伊甸園帶到大地上,花語是幸福。
學名苜蓿草,是多年生草本植物,一般只有三片小葉子,
葉形呈心形狀,葉心較深色的部分亦是心形。
最為有趣也最特別的是,在十萬株苜蓿草中,
你可能只會發現一株是『四葉草』,因為機會率大約是十萬分之一。
因此『四葉草』是國際公認為幸運的象徵。
它的每片葉子都有著不同的意義,
當中包含了人生夢寐以求的四樣東西:
名譽、財富、愛情及健康,倘若同時擁有這些東西,那就是幸運了。
Four Leaf Clover 幸運草
第一片葉子代表真愛 (love)
第二片葉子代表健康 (health)
第三片葉子代表名譽 (glory)
第四片葉子代表財富 (riches)
2.人們總說,
找到了四葉草
就找到了幸福
那是因為
三葉草的
一葉草代表希望
二葉草代表付出
三葉草代表愛
而稀有的四葉草
就是幸福
四葉草的意思是
即使你付出了,
希望了,
愛了
也不一定會找到幸福
只有擁有了四葉草
才擁有了真正的幸福
…………
當我帶著我全部的幸福,
行走於一座座陌生的小鎮時,
即使我沒有找到我
生命中的四葉草,
可我相信那時的我是幸福的..
3.傳說中的四葉草(Clover)是夏娃從天國伊甸園帶到大地上,花語是幸福。又名苜蓿的四葉草
通常只有3瓣葉子,找到4瓣葉機會率只有萬分之一,隱含得到幸福及上天眷顧;如能找到5瓣葉
子,甚至喻為可擁有統治大地的權力,只有時來運到時才有此機遇。如果能在草叢中,連續發現
到三片幸運草(四瓣葉子的才叫幸運草)的話,你之後遇到的第一名異性,極可能成為你的白馬
王子……
幸運草(有四瓣葉子的才叫幸運草):第一瓣葉子的幸運草是信仰
第二瓣葉子的幸運草是希望
第三瓣葉子的幸運草是愛情
第四瓣葉子的幸運草是幸運
4. 關於四葉草,還有一個很美的傳說呢!以前有一對戀人,他們真的很相愛,一起住在一片很美
的桃林里,但是因為一件特別小的事,他們鬧別扭了,彼此不肯讓步,終於有一天,愛神看不下去
了,他飄到他們住的那片桃林,悄悄撒了一個謊:告訴他們各方會有難,只有在桃林的最深處找到
那片四葉草才可以挽救他們,他們聽後裝作十分無所謂,可是心裡還是為對方擔憂著,那晚下雨了,
是暴雨,可是他們仍偷偷為對方到桃林最深處尋找四葉草,當他們知道對方都很在乎自己,都好感
動,決定讓四葉草見證他們的愛情,愛神笑了…… 這是愛神開的一個玩笑,因為她並不想讓幸福來
得過於容易,只有彼此在乎,彼此珍惜的人才配擁有幸福 ……
四葉草,愛情的見證!!
④ 鴻茅葯酒廣告違法2630次!誰是它的保護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違法犯罪鐵證如山電腦記錄無法抵!十四
這個已經引起高層的注意了,已經發命令要徹查清楚了,那個醫生新聞上說已經取保候審了,就是放出來了。放心,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⑤ 鴻茅葯酒多少錢一瓶
老大你注意囂張的動作,雙手搭在犬山家主的肩膀上。我爹當年也總是擺這個動作和我合版照,我嫌權他把重量都壓在我身上了,不耐煩地叫他站直,老爹就拿雨傘打我屁股說兒子不就是老爹的拐杖么?我扶著你是應該的!其實拐杖什麼的都是隨口亂說啦,這是因為在老爹心裡兒子始終是小孩子,永遠是比自己矮的東西,照相的時候矮的傢伙就該站在前排嘛。
⑥ 鴻茅葯酒案的最新進展如何
近日,因在網上發帖稱「鴻毛葯酒是毒葯」,廣州醫生譚秦東遭內蒙古自治區涼城縣警方內抓捕。譚秦容東所涉嫌罪名為「損害商品聲譽罪」,內蒙古鴻茅國葯股份有限公司稱,譚秦東的文章造成了140餘萬的退貨損失,嚴重損害了公司聲譽。
或許,這背後有斬不斷的利益鏈。抓捕的隊員只是棋子而已,他們只是在執行一些特殊人氏委派的任務,他們的工作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