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医生吐槽”与鸿茅药酒损失之间有什么关系
除非能证明谭某网帖是鸿茅药酒经销商退货唯一、直接的原因,否则很难将这部分损失归因于谭某。
针对广州执业医师谭庆东发帖吐槽鸿茅药酒被跨省抓捕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公安局今天上午通过官方微博对事件进行了通报。通报简要描述了案情经过,认为“谭某的行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已经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法律植根于生活的需要,其优先价值永远是保护人的自由和权利。在公众看来,这位医生仅仅在网络上发表一篇吐槽文就遭致跨省抓捕、导致牢狱之灾,是否符合法律的立法意旨?
舆论不应当干预司法,但司法应当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谭某案件的处理结果如何,关系到公众言论的空间和自由边界,而谭某网帖所反映的内容更关乎公众健康,有关方面在处理此案时理当慎之又慎。
⑵ 鸿茅药酒有没问题
因为在网上发帖称“鸿茅药酒是来自天堂的毒药”,广州医生谭秦东遭鸿茅药酒公司所在地的——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警方跨省抓捕。事件引爆了舆论的强力反弹。
去年12月,拥有麻醉医学硕士学位的医生谭秦东在“美篇”发表了《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文章从心肌的变化、血管老化、动脉粥样硬化等方面,想说明鸿茅药酒对老年人会造成伤害。表述本身是有一定科学依据的,但是标题却使用了情绪化的“毒药”一词。今年1月,内蒙古凉城警方以“损害商品声誉罪”抓捕了谭秦东医生。
《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必须满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损害商品声誉罪”不能等同于普通名誉侵权,那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应该由当事人到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动用刑事手段,启动国家机器,直接限制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
这是刑法应该有的谦抑精神,也是为避免警权介入不必要的民事纠纷当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刑案审判参考》在评述当年的“纸馅包子案”(訾北佳案)时明确:构成“侵害商品声誉罪”必须主观上出于故意损害商品声誉的目的,而不是出于过失;从犯罪结果来说,必须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等后果。
鸿茅药酒方面认为,谭医生的这篇文章,误导广大读者和患者,“致多家经销商退货退款,总金额达827712元”,达到了构成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但这篇文章的点击率只有2000多次,这么小范围的传播与鸿茅药酒所诉称的80万元的退货的经济损失是否构成因果关系?
要知道一个事实:在这篇文章之前,鸿茅药酒已经在市场上饱受质疑。有媒体根据近十年的职能部门的公告文件做出不完全统计,鸿茅药酒广告曾被25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违法次数达2630次,被10省市18次采取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鸿茅药酒或多或少隐瞒自己“非处方用药”的身份,而不是保健品,不提自己的禁忌人群,极易造成误导,屡遭处理之后,仍然坚称“所有人都能喝”。鸿茅药酒中的附子、何首乌等成分,本身就被医学界认定为具有致癌性。近期又有媒体曝出,药酒成分中所含的豹骨为珍稀动物制品。
在这么一个四面楚歌的舆论环境之下,鸿茅药酒遭遇的退货和谭医生的这篇小文章真的构成因果关系吗?
的确,谭医生的表述有不妥的地方,特别是在网文的标题中使用了“毒药”一词。但是,表述不妥,与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应该判然有别。
警权动用应当谨慎,特别是当进入刑事程序,直接可以限制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涉及到将来的定罪处罚时。原本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申诉-删帖解决的问题,一脚油门踩到死,直接动用国家机器跨省抓捕一名医生,是否妥当?
这几年,打击网络谣言效果显著,以雷霆万钧之力澄清网络舆论环境,但是,应该区分情绪化表达与名誉侵权,一般性言论失实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如果对所有失实的言论(甚至并不是失实,只是做了情绪化的表达)不问主观动机,不问客观危害后果,都要跨省抓捕,既违背了传播规律,也可能造成寒蝉效应,搞得人人自危,无法正常表达。
鸿茅药酒广告违法2630次,却安然无恙;谭医生一篇2000多点击的小文章,却被千里跨省抓捕。这不是公众期待的风清气正的舆论环境。
⑶ 鸿茅药酒事件为什么会引起那么大的关注
因为长期抄以往,保健品的宣传袭铺天盖地,而且基本上玩的都是跨大宣传那一套,让人们非常不满,早就想发泄了,现如今鸿茅药酒一家人们本来印象不好的企业,竟然跨省抓人,这让网民积累已久的情绪彻底爆发了,于是乎鸿茅药酒成了众矢之的。
⑷ 鸿茅药酒起诉一律师“损害商誉”为何被驳回
鸿茅药酒起诉一律师“损害商誉”被法院驳回:不构成侮辱诽谤。
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文章标题使用“广告史劣迹斑斑”的评论性表述,系源于互联网及其他媒体已披露的“鸿茅药酒”违法广告史,措辞虽然尖锐,但不构成侮辱、诽谤。原告作为知名企业,对于社会公众的评论和舆论监督理应负有更多的容忍义务。
此外,法院还认为,涉案文章更多的是以“鸿茅药酒广告”为例,探讨相关部门在广告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系被告人对加强食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的意见和建议,是对食药品安全之公共利益的关注,应属受保护的言论自由范畴。
据此,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请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等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来源:新浪新闻
⑸ 鸿茅药酒的功效有哪些
功能主治为:祛风除湿,补气通络,舒筋活血,健脾温肾。用于风寒湿痹,筋内骨疼痛,脾容胃虚寒,肾亏腰酸以及妇女气虚血亏。
2003年11月2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公布第六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323号),公布鸿茅药酒为甲类非处方药。
(5)鸿茅药酒自由扩展阅读
2018年5月8日,《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中指出,2014年11月,国务院公布的“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鸿茅药酒配制技艺的申报和认定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
鸿茅药酒传承至今,经历了279年的风雨沧桑,作为一家药品生产企业,鸿茅国药必须承担企业主体责任,对产品全生命周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作为一家中药老字号企业,鸿茅国药更应从严律己,持续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保障,注重品牌形象和社会公益,更好地对消费者负责。
⑹ 鸿茅药酒能喝吗
那么, 首先,鸿茅药酒在网上最多的新闻就是它用明星{陈宝国}做代言,用患者现身说疗效。其实,放眼望去,现在有哪个品牌不是在用明星做宣传,像什么六味地黄丸、藿香正气胶囊,等等;即使不是用明星做代言,也会有几个漂亮到不行的美女在做代言,就拿碧生源肠润茶来说,里面那几个模特哪个不是身材特别好的,难道说用这种身材超正的模特来做减肥茶广告就不是变相的在用患者现身说疗效了吗?其实,任何问题都是两方面的,既然鸿茅能花得起几百万来请陈大爷做代言,那说明这个企业还是有一点实力的,如果一个企业连明星的代言费都付不起,那它的产品你敢用吗?难道说大街上四处散发小广告的产品你就敢用了?(特别声明:我本人很喜欢张国立和陈宝国,当然还有那些漂亮的model,以上言论只是针对广告而言,不针对明星个人。) 其次,再来说一说鸿茅药酒过度宣传的问题。话说鸿茅药酒是地处内蒙古凉城,也就是古时候说得塞外,对外交通本来就不便,所以,虽然鸿茅药酒效果特别好,但也只是在关外地区比较畅销,内地还是比较少见、少闻的。就是到了改革开放以后,鸿茅药酒也主要是出口国外,资料显示,它每年的销量有90%都是国外的,对此我很纳闷,为什么呢?想不明白,国家政策?鸿茅药酒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的确辉煌了一把,但却是蒙派的销售方式,比较注重短期的快速收益,还有就是因为在上个世纪进行重组后在管理上出现了一些问题,这导致了鸿茅药酒在快速上升之后又快速跌落,最后从人们的眼中消失。如今的鸿茅,重组之后企业目标定位为争做百年鸿茅,争创百年品牌,这就决定了它不会再像上次那样注重短期效益了,就像鲍洪升说“自从选择了鸿茅,我们的肩上就多了两份责任:一份是对祖宗,一份是对百姓。我们尊重历史,谨言慎行,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恪守原则,保证质量,就是为了传承瑰宝,善待生命,这是鸿茅的价值观,也是发展观,百年文化是它的底蕴。”但是由于鸿茅药酒有着那段快起快落并不光辉的历史,以及鸿茅药酒重组后刚刚起步,理所当然的要进行宣传,为了弘扬民族文化的瑰宝,以及企业的发展,宣传力度当然要大一些,在宣传的过程中由于一些经销商的原因,以及对经销商管理的力度不够,因此出现了一些不良宣传,对此,鸿茅药酒的负责人已经在进行整顿,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鸿茅药酒将以更健康的形象出现在人们面前。 最后,咱们再来说说为什么网上会有这么多鸿茅药酒的负面新闻。不可否认,鸿茅药酒在经营和宣传中存在一些问题,被没听曝光也是应该的,比如说人民网等等,这本来是无可厚非的,新闻自由是不可反对的。但是一些商业性的网站在自己没有做任何调查的情况下,随意的转载这些负面新闻,还有一些令人不齿的网站为了吸引人气把文章标题做成关于鸿茅药酒的负面新闻,但是内容却与鸿茅药酒毫无关系。某些网站之所以这样做,无非是为了利益,大家都知道的,现在有很多公关公司为企业做“去负”工作,也就是给某些媒体一笔钱,让他们把转载的负面新闻撤掉。对此,很多企业很无奈,不出这笔公关费,负面新闻会一直排在网络排名的前几排,因此,很多企业只能吃这个哑巴亏了。
⑺ 医生为何吐槽鸿茅药酒
近日,因为在网上发帖称“鸿茅药酒是来自天堂的毒药”,广州医生谭秦东遭鸿茅药酒公司所在地的——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警方跨省抓捕。事件引爆了舆论的强力反弹。
鸿茅药酒方面认为,谭医生的这篇文章,误导广大读者和患者,“致多家经销商退货退款,总金额达827712元”,达到了构成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但这篇文章的点击率只有2000多次,这么小范围的传播与鸿茅药酒所诉称的80万元的退货的经济损失是否构成因果关系?
要知道一个事实:在这篇文章之前,鸿茅药酒已经在市场上饱受质疑。有媒体根据近十年的职能部门的公告文件做出不完全统计,鸿茅药酒广告曾被25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违法次数达2630次,被10省市18次采取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鸿茅药酒或多或少隐瞒自己“非处方用药”的身份,而不是保健品,不提自己的禁忌人群,极易造成误导,屡遭处理之后,仍然坚称“所有人都能喝”。鸿茅药酒中的附子、何首乌等成分,本身就被医学界认定为具有致癌性。近期又有媒体曝出,药酒成分中所含的豹骨为珍稀动物制品。
在这么一个四面楚歌的舆论环境之下,鸿茅药酒遭遇的退货和谭医生的这篇小文章真的构成因果关系吗?
的确,谭医生的表述有不妥的地方,特别是在网文的标题中使用了“毒药”一词。但是,表述不妥,与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应该判然有别。
警权动用应当谨慎,特别是当进入刑事程序,直接可以限制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涉及到将来的定罪处罚时。原本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申诉-删帖解决的问题,一脚油门踩到死,直接动用国家机器跨省抓捕一名医生,是否妥当?
这几年,打击网络谣言效果显著,以雷霆万钧之力澄清网络舆论环境,但是,应该区分情绪化表达与名誉侵权,一般性言论失实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如果对所有失实的言论(甚至并不是失实,只是做了情绪化的表达)不问主观动机,不问客观危害后果,都要跨省抓捕,既违背了传播规律,也可能造成寒蝉效应,搞得人人自危,无法正常表达。
几年来,个别地方的警方为当地的支柱型企业跨省抓捕吐槽者的案例不少,当然不能一概斥之为“滥用警权”“警察家丁化”,但是既然涉及刑事犯罪,刑法的谦抑原则还是应该讲的,对于这些本应该作为民事纠纷处理的案件,动用警权需要慎之又慎。
鸿茅药酒广告违法2630次,却安然无恙;谭医生一篇2000多点击的小文章,却被千里跨省抓捕。这不是公众期待的风清气正的舆论环境。
⑻ 鸿茅药酒起诉一律师为何被驳回
内蒙古鸿茅国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茅药酒公司)与律师程远名誉权纠纷一案有了最新进展。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6月13日宣判,驳回了原告鸿茅药酒的诉求。
从判决书中看到,法院认为,被告程远发表的涉案文章不具有贬损原告企业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违法性。法院还强调,原告作为知名企业,对于社会公众的评论和舆论监督理应负有更多的容忍义务。
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文章标题使用“广告史劣迹斑斑”的评论性表述,系源于互联网及其他媒体已披露的“鸿茅药酒”违法广告史,措辞虽然尖锐,但不构成侮辱、诽谤。原告作为知名企业,对于社会公众的评论和舆论监督理应负有更多的容忍义务。
此外,法院还认为,涉案文章更多的是以“鸿茅药酒广告”为例,探讨相关部门在广告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系被告人对加强食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的意见和建议,是对食药品安全之公共利益的关注,应属受保护的言论自由范畴。
据此,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请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等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⑼ 吐槽鸿茅药酒被抓的医生走出看守所的感受是什么
吐槽鸿茅药酒被抓的医生走出看守所:想哭,自由真好。
据报道,谭医生妻子刘某说,在抓捕时,警察未能提供逮捕通知书等有效的证明文件。谭医生被带走后,她和律师前后三次前往凉城县与警方沟通。直到到了当地,才了解谭某被捕的原因,“我们也是律师见到警察之后,才拿到了逮捕通知书。”4月17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谭秦东损害鸿茅药酒商品声誉案”的情况通报》。通报称,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指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听取了凉城县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的汇报,查阅了案卷材料。经研究认为,目前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日,公安部刑侦局官方微博也发布消息称,针对近期媒体高度关注的“鸿茅药酒”事件,公安部高度重视,立即启动相关执法监督程序,已责成内蒙古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核查工作,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理,相关工作正在抓紧依法推进中。
内容来源:澎湃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