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
电暖气来厂应承担赔偿责源任.因为在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上,法律规定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对侵权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是别人的原因造成的可以免责.
李某的损失可以向厂家或王某主张.厂家承担后可以向王某追偿
② 赵某是我公司的员工,现在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的,我公司是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问:赵某是我公司的员工,现在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的,我公司是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以下十种情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但是第八至第十项单位需要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天书面通知并且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一项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二至第七项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③ 李某是某公司职工,2000年3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6月,公司更换了主要负责人,新负责人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回同:
(一答)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解除不合法。
(2)仲裁委要依法处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④ 经济法的题!
赵某多拿了钱
⑤ 一个法律案例分析
1 存在
2 不支持
⑥ 保险法案例分析
1、(1)答:不属于重复保险,这是两个不同的险种,一个是财产险中的家庭财产保险,专另一个是意康属险,因此不属于重复保险。
(2)家庭财产赔偿12万;意康险赔付5万。
2、(1)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2)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虽然甲方父亲不是自杀是带病投保,应该按照(第四十四条)结合处理,但是保险公司业务员没有乙的健康情况,根据合同约定双方要履行告知义务的规定,双方都有责任,如果诉讼,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失误,会造成保险公司败诉,法院会支持甲方,判合同有效。
⑦ 几道关于经济法的案例分析题目,求解答!!!谢谢
1.有效。
根据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者16-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在购买当日,张某健康,因此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本案中,买卖关系发生时,购买双方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是本案中的主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本案指电视
法律关系的内容,本案是电视的所有权。
2.(1)2个高级技师王某、张某以自己拥有的特殊劳动技能入股、折合为6万元人民币,这里不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新公司不设监事,也不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意思就是说 一定要有监事。
(2)不是很清楚。不忽悠您。我把知道的告诉您。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该转移手续一般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
(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格的,应当又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例中则是赵某要补足其差额,如果赵某没钱,设立时除赵某外的14位股东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3.甲公司销售员是因为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因此是可以撤销的。
4.(1)减少注册资本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决议。应该要有代表全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所以此案不对。
(2)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即3万)。此案2.8<3,因此不对。
(3)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此案决议作出就变更,因此不对。 为什么是45日呢?我来告诉您 这个流程。根据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为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所以才会有45日这个时间。
⑧ 民法案例分析
1、()彩电买卖发生在7月,是在张某患精神分裂症之前,因此,对于合同的效力问题,不考虑张某患精神病的因素。
(2)张某17岁,但每月有600元收入,并以自己的劳务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张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签订的彩电买卖合同有效。
2、(1)有。《民通意见》第20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有。赵某回来后,首先应当申请撤销宣告死亡,在宣告死亡被撤销后,根据《民法通则》第25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赵某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
(3)无权。《民通意见》第40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4)不能。《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5)无权要示,但是在李某夫妇和赵乙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解除。《民通意见》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⑨ 案例分析
可以将餐厅和炉具生产厂家列为共同被告起诉。
消费者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容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
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⑩ 民商法案例分析题
1、可以,因为公安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且其作出的行为是典型的具内体行政行为。
2、可以通知容,(题目应该是:应否通知赵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因为赵某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人。
3、法院应当作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依据是公安局责令还款的行为属于插手民事纠纷的行为,超出了其法定职责的范畴,违反了法律优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