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浙江仙都啤酒发展公司怎么样
简介:浙江仙复都啤酒发展公司(前制身为缙云啤酒厂),坐落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仙都之境内,依山傍水,风景秀丽,交通便利,高品位的优质泉水,为酿造高品质的啤酒提供了优越的自然条件。现有年生产能力八万吨。公司本着“创造永不停步,服务更多更好”的企业理念,从全省最后一家企业发展到全省行业八强之一。
法定代表人:朱仕华
成立时间:1987-04-07
注册资本:11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32000375
企业类型:集体企业
公司地址:五云镇城东
2. 缙云燕京啤酒厂地址在哪里
从缙云县城任何一个地方开始去找:你都可以先问去“壶镇”的路,或者直接问去燕京啤酒厂的路。厂就座落在刚出县城新区的大转盘的旁边。直接就看到,很好判断的,规模很大。或者直接打个的,估计不要十元钱。
3.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方法和手段
只有同时具备“捏造”和“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才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但对于“捏造”的具体含义,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捏造”必须是虚构、杜撰,凭空编造,其事实本身是不存在的,也即无中生有、凭空编造虚假事实的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捏造”既包括无中生有、凭空编造全部虚假事实的情形,也包括对事实进行恶意歪曲、夸大,即虚构、编造部分虚假事实的情形。我们认为,对刑法条文中关于“捏造”的理解,应考虑具体罪名罪状中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相互关系,做出不同的界定。例如,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中的“捏造事实”,就应当限定为仅指凭空虚构整个犯罪事实的行为。因为,诬告陷害的犯罪目的是“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只有凭空捏造整个犯罪事实,才能以该罪定罪处罚。如果不是凭空捏造整个犯罪事实,而是对真实的事实做部分夸大或者将一般违法行为当作犯罪告发,就不应当以该罪论处。根据刑法第243条第3款的规定,诬告陷害罪不适用于“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情况。刑法既要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又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的检举、控告权利,所以有必要对诬告陷害罪中的捏造行为做出严格的适当的限制。但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的“捏造虚伪事实”则既包括无中生有,凭空编造全部虚假事实的情形,也包括添油加醋,恶意歪曲、夸大事实或编造部分虚假事实的情形。因为,无论是捏造整个虚假的事实,还是捏造部分虚假的事实,只要加以散布,都可以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给竞争对手造成经济损失,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在本案中,王宗达为了在啤酒销售市场上打败竞争对手,利用丽水地区防疫站对缙云县仙都啤酒厂感染性腹泻疫情进行调查一事,在明知《调查报告》已经做出疫情与该厂一线工人及产品质量无关的结论的情况下,不仅通过编写传单,歪曲《调查报告》对仙都啤酒厂感染性腹泻疫情事件所作的调查结论,还编造其他地方发生类似疫情导致10万人受感染的虚假事实,并且通过邮寄或者张贴等方式大量散发传单,致使仙都啤酒发展公司的产品销售量急剧下降,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王宗达利用仙都啤酒发展公司发生疫情一事编写传单,虽然不完全是无中生有,但在其编写的传单内容中故意编造或者歪曲对竞争对手不利的部分虚假事实。例如,仙都啤酒发展公司职工不断出现疫情,发展既快又猛,引起恐慌;江苏某地发生类似疫情,10万余人身受感染等,都纯属捏造的虚伪事实,已经足以构成对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损害。其中,王宗达既有夸大部分事实的捏造行为,也有虚构部分事实的捏造行为。被其歪曲、夸大的部分虚伪事实,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事情的真实性质和本来面貌,其行为的特征和后果与无中生有的捏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应当认定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因此,王宗达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21条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征。
4. 想知道: 丽水市 缙云三松大院 在哪
三松农家大院坐落在浙江省特色文化名村——五云镇官店村,42省道旁,距国家AAAA级风景名胜区—仙都主景区5公里,与婆媳岩景区隔溪相望。
缙云汽车站→1路公交车(途经燕京啤酒厂)→官店村三松大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