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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啤酒消費者

發布時間:2021-02-15 06:56:26

A. 我買的青島啤酒,有一箱裡面的一瓶是半瓶,這樣的情況給消費者權益打電話有用嗎

一瓶啤酒也就是兩、三塊錢,你即使打電話有用,賠償你兩瓶啤酒,價值超不過五、六塊錢。又有什麼意義?
如果你要投訴,當然是你的權利,電話12315。

B. 請問,青島啤酒對消費者維權這一塊有什麼政策么

只能說深圳那邊假貨太多。。。啤酒都山寨了。。。 我喝了一輩子青島啤酒 從來沒碰到過瓶口斷裂的。。。
你應該找那個人人樂。。。

C. 消費者對青島啤酒的建議

便宜點 再便宜點··!

D. 我買的青島啤酒在家裡發生啤酒瓶爆炸消費者如何維權

需要明確瓶子是在什麼情況下爆炸的,是否有高溫烘烤或者劇烈撞擊之類的,因為是在你家裡,沒有目擊證人,這些都需要你自己舉證。如果造成人身傷害,也許要證明是啤酒瓶爆炸導致的。

E. 青島啤酒官網 為什麼青島公司的業務員素質如此差,把我們消費者擺在什麼位置呢

... ...請教律師吧。現在的人都太不負責任了,法律也不保護消費者,真是體現出了國家的無能。我覺得肯定是廠家在打馬虎眼,弄出一套說辭來搪塞你。他們一定脫不了干係,一定要讓他們負責。

F. 青島啤酒出現質量問題該找誰買單

對於啤酒問題的處理你還需要很多常識方面的東西。
1.你先先看清楚酒業是否渾濁回。
2.消費答者所謂的頭暈惡心,可以讓他去醫院就醫,如果醫院開出診斷證明是引用該啤酒造成的,你在追究其責任也不遲。
3.現在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強,時間好事。但是還是有很多消費者是抱著維權牟利的心態來維權的,這種變態的維權,你需要相關的法律知識來保護你自己的利益。

G. 青島啤酒為消費者提供了哪些利益

口感好是一方面,一個城市的生活習慣
青島啤酒給青島人慣出了挑剔的口味
而且也是最方便和最新鮮的

H. 啤酒消費者的特徵青島啤酒的消費者特徵

在消費者維權意識增長的今天,我們不得不思考:如何理性妥善處理消費者的維權行為?懲罰性賠償離我們還有多遠?

名詞解釋:

懲罰性賠償是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法律規定,通過法院判處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過實際損失的金額的一種損害賠償。

有一個美國老太太因邊開車邊喝熱咖啡燙了腿,卻成功告贏了麥當勞,獲得百萬賠償。這個故事,中國人都很熟悉。

那個告贏麥當勞的老太太叫史特拉,美國有個以她命名的獎,每年頒給最成功也最荒誕的訴訟案的原告律師和陪審團。得獎中最有名的案子是奧克拉荷馬的馬弗·格瑞辛斯基先生。

該天才買了一輛嶄新的9米長的旅行車(有床,有廁,有廚房的motor home)。在回家的高速路上,他把自動駕駛定在120公里的時速,就離開駕駛座到後面煮咖啡去了,最後出了大車禍。幸好,該位老兄還活著,並且狀告該車製造廠而得到175萬美元賠償,外加新車一輛,理由是車子的說明書上沒有說:不可以離開駕駛座到後面去煮咖啡。

案子過後,該製造廠真的把這一條加在說明書上了。

上帝已經死了

在著名的「麥當勞咖啡燙傷案」中,老太太史特拉遭受的實際損失只有2萬美元。陪審團卻判決被告償付高達270萬美元的懲罰性賠償。依照美國法律,只要被告存在欺詐的、故意的、惡意的、後果嚴重的違法行為,即可適用懲罰性賠償法規,賠償金額可以遠高於受害者的實際經濟損失或精神損害。

1999年,美國通用汽車公司早就知道油箱設計有問題,但為了利潤而不及時修改,造成了6人嚴重燒傷。法庭判決通用汽車公司支付補償性賠償1億美元,懲罰性賠償48億美元。這種懲罰性賠償針對大企業,保護弱勢群體,旨在對侵權者主觀上的惡意和不道德進行嚴懲,以求殺一儆百。

在17至18世紀的美國,懲罰性損害賠償主要適用於誹謗、誘奸、惡意攻擊等使受害人遭受名譽損失及精神痛苦的案件。進入20世紀後,大公司和大企業蓬勃興起,各種瑕疵商品導致的消費者損害案件也頻繁發生。大公司財大氣粗,對於消費者的補償性賠償,很難遏制其為追逐贏利,而制售不合格甚至危險商品的冒險。於是,懲罰性賠償逐漸適用於產品責任領域,賠償金額也不斷提高。

國內的消費者就沒這么幸運了。

「齊二假葯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之後,中國消費者的無奈無不凸顯在蒼白的法條間,公眾對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又一次熱切關注,喚起了人們對十年前一個匪夷所思的筆記本糾紛案的記憶。

1997年8月,王洪購買了恆升筆記本電腦一台,因電腦質量問題與廠商產生糾紛,多次交涉未果,王洪自覺上當,在網上發了一篇《請看我買恆升上大當的過程》。此文一出,跟帖無數。恆升認為王洪侵犯了公司的名譽權,遂發起訴訟。2000年12月19日,北京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被告向恆升公司賠款9萬元。2001年3月12日,被告因無力支付賠款,而因「拒不執行判決」被拘留。最後還是免費幫王洪代理案件的律師從多位同情者處籌得9萬元交給法院,這個倒霉的消費者才在「消費者保護日」的前兩天重見天日。

這一判決,在十年前中國互聯網方興未艾之時,引起巨大轟動。新興的網民將判決視為對網路言論自由的最大挑戰。終審判決當日,恆升的網站被黑客貼出醒目的黑底白字「贏了官司,輸了世界」,王洪被拘當日,又一位網民借用了尼採的名言——「上帝已經死了」。

判決作出後一年,恆升就在消費者的視線中消失了。贏了官司的恆升,市場卻給了它最嚴厲的懲罰。

舶來的懲罰性賠償

十年過去,對於中國很多普通百姓而言,懲罰性賠償仍然是個陌生無力的詞彙,人們對於賠償更為通俗的理解是賠多賠少的問題。

我國法律中一直未明確懲罰性賠償制度,直到1993年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時,才正式建立了懲罰性賠償金制度,該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這一規定借鑒了英美法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也是迄今為止我國法律中惟一的一條懲罰性條款。

而關於欺詐行為的認定,人們看法不一。

目前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1996年3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局發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因此,欺詐行為既包括經營者積極編造虛假情況或歪曲事實,故意告知消費者虛假情況,也包括有意隱匿真實情況,有義務告知消費者卻不告知。

但在是否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上,有法學專家認為:「懲罰性賠償是英美國家的典型做法,與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觀念不相符,我國不必效尤。」

正因為如此,懲罰性賠償制度引入中國舉步維艱。

罰金與隔靴搔癢

回望中國,期待對企業的違法行為進行法律審判的呼聲,早已高過對其道德審判。

但當消費者認為消法中規定的賠償金額不足以彌補自己的損失,而希望獲得更多的賠償時,不得不選擇漫長而高成本的訴訟維權之路,正因為如此,許多消費者放棄了維權,部分企業也繼續鋌而走險。

然而,最近有一個消息足夠讓消費者振奮。

《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中,已經引入了對質量缺陷食品進行「十倍價款賠償」的法條。相對於消法中的兩倍返還,這顯然又進了一步。

也有人提出,在即將制定的民法典中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才更有利於這一制度的實施。

值得期待的是,我國學者目前已起草了兩個版本的《民法典·侵權行為法編草案建議稿》,其中都引入了懲罰性賠償。版本一規定:故意侵害他人生命、身體、人身自由、健康或具有感情意義財產的,法院得在賠償損害之外判決加害人支付不超過賠償金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版本二規定:因生產者、銷售者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請求生產者、銷售者給予雙倍價金的賠償。

然而,這樣的規定在適用條件和懲罰額度上與英美法系中的懲罰性賠償力度相比,仍如同隔靴搔癢。

為什麼近年來,假冒偽劣食品和有毒食品案例層出不窮,一個重要原因在於賠償機制上的震懾力不足。消費者和受害人的維權成本很高,司法實踐中一般只判決賠償實際損失,不考慮受害者耗費的時間、精力等成本。由於缺乏懲罰性賠償,違法者的違法成本很低,補償性賠償的標准遠遠不足以抵禦其為逐利而制售不安全食品,有問題的產品的貪婪。

無數的事實告訴我們:只有增加企業的違法成本,才能保護守法企業的公平競爭。也只有對訴訟的恐懼才能令製造商們重視產品質量,更不會為小利而冒大險。

I. 關於青島啤酒的市場調查報告,300字以上,3點之前要,麻煩了

一、調查的基本情況
(一)調查對象情況。在走訪過程中,共隨機走訪超市、飯店、雜貨店16家,其中超市6家,3家大型為蘇果超市、新合作超市和新一佳超市,其他3家為私人小型超市;飯店3家,均為鄉鎮飯店;鄉村雜貨店7家,涉及3個村。
(二)本地啤酒品牌情況。本次調查結果顯示,本地啤酒品牌主要為雪花啤酒,青島啤酒、大富豪啤酒、天目湖啤酒、王子啤酒、天島啤酒及其他一些小品牌啤酒。其中青島啤酒品牌為青島啤酒大優,山水啤酒,未發現正版純生啤酒(有假冒品牌)。其中銷量較好的為雪花啤酒、大富豪啤酒、天島啤酒及某假冒品牌青島啤酒。
二、專門調查部分
(一)夏季啤酒產品的消費情況
1、夏季農村啤酒消費量大。分析其原因,一是本地農村經濟情況較好,為啤酒消費打下基礎;二是夏季天氣氣溫較高,喝啤酒成為消暑的時尚。
2、啤酒消費情況。
(1)從走訪情況來看看,飯店啤酒消費主要為3元以上的中檔啤酒,品牌主要為雪花啤酒和青島啤酒;鄉村個人啤酒消費主要為1.5元左右的低檔啤酒,但從鄉村雜貨店走訪情況來看,公司山水系列啤酒市場佔有率基本為零。
(2)購買因素比較鮮明,調查顯示,消費者關注的因素依次為價格、品牌、廣告、質量、包裝,這樣就可以得出結論,高質低價很重要,但廣告宣傳同樣處於重要地位,影響消費者的選擇。在對個人消費者的調查中得知,如果在消費某一品牌啤酒時感覺很好,則很容易得到認可,並會形成影響,向周圍擴散。
(3)對銷售商的調查表明,某些低價啤酒更能得到消費者的喜愛,而銷售商的進貨明顯受到啤酒批發商的制約,批發商提供的啤酒種類限制了消費者的選擇;而銷售商顯然更願意進貨利潤更高的啤酒,導致市場上啤酒明顯集中在幾個品牌。
(4)本公司產品調查。在鄉村消費者眼中,對青島啤酒的認識為:大品牌、高價格、高檔次。且對青島啤酒的印象只為青島大優,對本公司純生系列、山水系列啤酒基本沒有印象。通過和幾個啤酒代理商的交流,發現代理純生系列價格太高,在鄉村沒有市場,而山水系列啤酒的利潤較低,代理商更願意代理其他利潤較高的品牌或代理幾個本地品牌。
(二)銷量情況。
1、啤酒消費較大的主要為紅白喜事,但受品牌和價格的影響,本地名氣大、價格適中的啤酒更能夠獲得青睞。
2、鄉村雜貨店日啤酒銷量為20-30瓶,平均每村有雜貨店5家,即每村日啤酒消費量約為100-150瓶(紅白喜事除外)。綜合各超市、飯店消費情況,本鎮日消費啤酒約為3000瓶。
(三)本公司品牌市場佔有情況。
1、市場佔有率低,主要集中在大型超市和飯店,小型超市和鄉村雜貨店市場佔有率極低。
2、假冒產品泛濫,在走訪過程中,發現大量假冒的「青島特製」、「青島特製純生」及其他一些假冒青島品牌。更驚人的是,大多數店主認為這些假冒品牌即為正宗青島啤酒,且對青島啤酒的商標、樣式沒有認識。某些店主甚至認為青島啤酒價格高,但質量不好,名不副實,嚴重影響了青島啤酒的品牌形象。
三、結論和建議
(一)結論
1、本鎮的居民消費水平尚可,屬於中等消費水平,每戶平均年收入在20000元以上,有能力消費啤酒產品。
2、居民在啤酒產品消費上主要集中於夏季,多數是用於自己消費,並且主要受價格和品牌影響,其品牌以名氣大、價格適中的本地品牌為主。
3、在大量消費中(紅白喜事),啤酒在本地的名氣更受到關注,價格和包裝也是影響消費者選擇的重要因素。
4、對飯店的消費,主要集中在3元以上的中檔品牌上,且受品牌的影響較大。
(二)建議
1、加強在鄉村的宣傳,讓鄉村居民認識本公司產品,並形成品牌效應,加強居民對本公司產品的認知度。
2、採取積極的營銷策略,從代理商和消費者兩方面同時入手,加大鋪貨率,並得到居民的認可,形成良性消費。
3、由於假貨的影響,應積極和地方相關部門聯手,打擊假冒產品,維護品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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