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最近和朋友投資了一家比較大的物流公司 但是運營方法知道 管理的具體規章制度無從下手 怕自己制定又有披
給你個案例看看吧「我們要像送鮮花一樣送啤酒,把最新鮮的啤酒以最快的速度、最低的成本讓消費者品嘗。」青啤人如是說。
為了這一目標,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與香港招商局共同出資組建了青島啤酒招商物流有限公司,雙方開始了物流領域的全面合作。
有趣的是,盡管是合作,青啤卻得以完全從自己並不在行的領域里抽身而出。青啤將自己的運輸陪送體系「外包」給招商物流。因為,招商物流與青啤合作,僅輸出管理,先後接管青啤的公路運輸業務和倉儲、配送業務,並無任何硬體設施的投資。
據悉,自從合作以來,青島啤酒運往外地的速度比以往提高30%以上,山東省內300公里以內區域的消費者都能喝到當天的啤酒,300公里以外區域的消費者也能喝到出廠一天的啤酒。而原來喝到青島啤酒需要3天左右。
業內人士指出,這一合作,對青啤而言,實際是將物流業務外包,這是國企中第一個吃螃蟹的人;對招商物流而言,該項目是第三方物流服務的典型案例,在合作形式、合作技術上多具有挑戰性。
「外包」獲得專業輸送速度
2002年4月青啤與招商物流正式確定合作關系,共同出資200萬元組建青島啤酒招商局物流有限公司。該公司將通過青啤優良的物流資產和招商物流先進的物流管理經驗,全權負責青啤的物流業務,提升青啤的輸送速度。
雙方協議,組建公司除擁有招商局專業物流管理經驗和青島啤酒優質的物流資產以外,還擁有基於ORACLE的ERP系統和基於SAP的物流操作系統提供信息平台支持。青島啤酒招商局物流有限公司兩年內由青島啤酒公司持股51%,兩年後由招商局物流公司持股51%。
據介紹,招商物流與青啤的合作開始於2002年年初,招商物流首先對青啤的公路運輸業務進行試運營。由於此前青啤自營運輸業務,擁有許多物流固定資產,如車輛、倉庫等,因此在試運營期間,招商物流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租用青啤的車輛及倉庫,以折舊抵租金,同時輸出管理,以整體規劃,區域分包的一體化供應鏈來提升青啤的輸送速度。
青啤招商局物流公司運營以來,青島啤酒在物流效率的提升、成本的降低、服務水平的提高等方面成效顯著。據透露,青島啤酒運送成本每個月下降了100萬元。原來青啤車隊司機的月收入也拉開了檔次,最大的時候相差達3500元。
另外,與招商物流的合作,使青島啤酒固化在物流上的資產得以盤活。據介紹,自1997年開始,青島啤酒公司就開始進行物流提速的投資,先後在4年間共斥巨資4000多萬元進口大型運輸車輛40餘部,以保證向全國客戶按時供貨。但是青啤並不具備優勢的自營運輸業務,這支車隊每年卻有近800萬元的潛虧。早在兩年之前,青啤就有了物流外包的意圖。青島啤酒公司總經理金志國有形象的比喻:青啤要做好加減法。
故在國內企業大多熱忠於自建物流體系,很少向外尋求物流服務的時候,青啤卻將物流從主業中剝離,在招商物流的配合下,小心卻又決然地邁出了一步。
據悉,青島啤酒招商物流有限公司定位於做國內優秀的第三方和第四方物流服務商。青島啤酒招商局物流有限公司是招商物流在山東布下的一個節點,希望以它來敲開華東地區物流市場的大門,其目標是三年內成為山東及周邊區乃至北方的標志性物流企業。青啤是它開路的急先鋒,而「青啤模式」則是招商物流開拓國內市場的一把利刃。
信息不暢是青啤「保鮮」大礙
青島啤酒公司在迅速完成擴張後,營銷戰略由以規模為主的「做大做強」相應轉變為以提升核心競爭力為主的「做強做大」。啤酒下線後送達終端市場的速度,即所謂的「新鮮度管理」,成為青島啤酒打造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關鍵要素。
青啤從1998年起開始推行「新鮮度管理」。但是,按照舊有的業務流程,產成品出廠後先進周轉庫,再發至港、站,再到分公司倉庫,最後才轉運給消費者,啤酒作為日常消費品其口味已發生了極大的變化。由於物流渠道不暢,不但增加了運費,加大了庫存,也佔用了資金,提高了管理成本,新鮮度管理很難落到實處。另外,各區域銷售分公司在開拓市場的同時還要管理運輸和倉庫,往往顧此失彼。
所以,青啤把「新鮮度管理」、「市場網路建設」等納入了信息化建設范疇。青啤認為,由於不能及時為公司決策層提供准確的銷售、庫存信息,信息不暢制約消費者喝到最新鮮啤酒的嚴重障礙。
2000年,青啤決定利用先進的信息化手段再造青啤的銷售網路,組建青啤銷售物流管理信息系統。建立起銷售公司與各銷售分公司的物流、資金流、信息流合理、順暢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統。這個系統對企業的發貨方式、倉儲管理、運輸環節進行了全面改造,實現銷售體系內部開放化、扁平
平化的物流管理體系。
青啤銷售物流管理信息系統由財務、庫存、銷售、采購、儲運等模塊構成。加快產品周轉,降低庫存,加快資金周轉。更重要的是,實現以銷定產「訂單經濟」。
2001年2月,青啤與ORACAL正式開始合作,通過引入ERP系統實施企業信息化戰略。青啤規劃「藉助於ERP系統這個現代管理平台,將所有的啤酒廠、數以百計的銷售公司、數以萬計的銷售點,集成在一起。對每一個點、每一筆業務的運行過程,實施全方位監控,對每一個階段的經營結果實施全過程的審計,加快資金周轉速度,提高整個集團的通透性,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在金志國看來,「做ERP,青啤絕對不是趕時髦,我們需要用新技術改造青啤傳統業態的管理體制和運作方式。」
金志國說,「後面我們的任務更重,首先要建立暢通的渠道,當然這需要進一步的變革,還要制定各種規章制度,建立綜合信息庫,採用先進的數理統計方法對收集的信息進行分析處理,並應用到經營決策、資源配置、糾正預防和持續改進過程中去。」
應該說,藉助於網路技術的應用改造產品價值鏈,實現企業生產鏈向供應鏈管理轉變是青啤管理重組的必經之路。
流程不順也難保「新鮮」
青啤人回憶說,1998年第一季度,青啤集團以「新鮮度管理」為中心的物流管理系統開始啟動,當時青島啤酒的產量不過30多萬噸,但庫存就高達3萬噸。當時,他們著重做了兩個方面的工作:一是限產壓庫,二是減少重復裝卸,以加快貨物運達的時間。以這兩個基本點為核心,它們對發貨方式、倉庫管理、運輸公司及相關部門進行了改革和調整,耗費了青啤很多精力。
所以青啤同樣熱忠於流程再造,對青啤而言,所謂流程再造就是為了建立現代物流系統,而從根本上對企業流程進行重新設計。
據介紹,青啤集團籌建了技術中心,將物流、信息流、資金流全面統一在計算機網路的智能化管理之下,簡化業務運行程序,對運輸倉儲過程中的各個環節進行了重新整合、優化,以減少運輸周轉次數,壓縮庫存、縮短產品倉儲和周轉時間等。譬如,根據客戶訂單,產品從生產廠直接運往港、站,省內訂貨從生產廠直接運到客戶倉庫。僅此一項,每箱的成本就下降了0.5元。同時對倉儲的存量作了科學的界定,並規定了上限和下限,上限為1.2萬噸。低於下限發出要貨指令,高於上限再安排生產,這樣使倉儲成為生產調度的「平衡器」,有效改變了淡季庫存積壓,旺季市場斷檔的尷尬局面,滿足了市場對新鮮度的需求。
另外,銷售部門要根據各地銷售網路的要貨計劃和市場預測,制定銷售計劃;倉儲部門根據銷售計劃和庫存及時向生產企業傳遞要貨信息;生產廠有針對性地組織生產,物流公司則及時地調動運力,確保交貨質量和交貨期。同時銷售代理商在有了穩定的貨源供應後,可以從人、財、物等方面進一步降低銷售成本,增加效益。
青啤集團還成立了倉儲調度中心,對全國市場區域的倉儲活動進行重新規劃,對產品的倉儲、轉庫進行實行統一管理和控制。由提供單一的倉儲服務,到對產成品的市場區域分部、流通時間等全面的調整、平衡和控制。
不過,諸多的流程還需要進一步細化。朝日啤酒的「總鮮度管理」,要實現生產8天內送到顧客手裡的目標,必須考慮批發商的庫存,如果工廠控制在5天以內,批發商必須在3天內出手,否則將無法達到目的。因此,公司在考慮批發商的庫存等因素後決定控制出貨量。為了實施鮮度管理方案,朝日公司整體調整了管理體制。
2. 出納題(利用借貸方式)
請問你們公司是什麼行業?使用什麼會計制度
3. 請問便利店的冰櫃,比如那些寫有可口可樂,百事可樂,青島啤酒等等的那些冰櫃怎麼申請來的啊,謝謝!
有個體工商戶的證件和業主身份證 簽雙方投櫃協議 廠家收取部分壓金 分年折舊 折舊費用以貨的形式返給店主
4. 急求青島啤酒060708年度的年折舊和固定資產凈投入
..........具體...........問別人吧
5. 什麼是股票市盈率
市盈率是股票市來價與每股股自票收益的比值,通常是用來衡量股價高低以及企業盈利能力。如果市盈率高,說明該只股票的市場表現較好。從投資的角度出發,市盈率越低,越有投資的空間。當然市盈率並不是越高越好,一隻股票的市盈率要從公司的背景、業績情況等多種因素去分析。
6. 企業兼並中的會計問題
企業並購?
並購是企業快速發展的捷徑,但選擇什麽企業作為並構對象應該慎重對待。企業並構的最終是為了發展壯大自己,當然也有一些企業懷有其他目地,再次不作主要討論方向。企業並構在我看來,主要有以下幾種原因:1為了自身發展壯大並構與自身產業結構雷同的企業,以便進一步增強實力,例如微波爐行業的那一家企業(地球人都知道)2並構與自身主業相關,但並非自己所長的企業,俗話說業有專精,取長補短,從而壯大自己。
企業並購的概念和分類
一、並購的概念
1.兼並
根據權威性的《大不列顛網路全書》,兼並(merger)一詞的解釋是:「指兩家或更多的獨立的企業、公司合並組成一家企業,通常由一家占優勢的公司吸收一家或更多的公司。兼並的方法:(1)用現金或證券購買其他公司的資產;(2)購買其他公司的股份或股票;(3)對其他公司股東發行新股票以換取其所持有的股權,從而取得其他公司的資產和負債。」
1989年2月19日國家體改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聯合頒布的《關於企業兼並的暫行辦法》規定:「本辦法所稱的企業兼並,是指一個企業購買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失去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的一種行為,不通過購買辦法實行的企業之間的合並,不屬於本辦法規范。」「企業兼並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承擔債務式,即在資產和負債等價的情況下,兼並方以承擔被兼並方債務為條件接受其資產;購買式,即兼並方出資購買被兼並方企業的資產;吸收股份式,即被兼並企業的所有者將被兼並企業的凈資產作為股金投入兼並方,成為兼並方企業的一個股東;控股,即一個企業通過購買企業的股權,達到控股,實現兼並。」1992年7月18日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發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企業兼並是指一個企業以承擔債務、購買、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償接收其他企業的產權,使被兼並方喪失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1996年8月20日財政部頒布的《企業兼並有關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再次對兼並的含義作出解釋:「兼並指一個企業通過購買等有償方式取得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失去法人資格或雖保留法人資格,但變更投資主體的一種行為。」
兼並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兼並是指一個企業通過產權交易獲得其他企業的產權,使這些企業的法人資格喪失,並獲得企業經營管理控制權的經濟行為。這相當於吸收合並,《大不列顛網路全書》對兼並的定義與此相近。廣義的兼並是指一個企業通過產權交易獲得其他企業產權,並企圖獲得其控制權,但是這些企業的法人資格並不一定喪失。廣義的兼並包括狹義的兼並、收購。《關於企業兼並的暫行辦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和《企業兼並有關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都採用了廣義上兼並的概念。
2.收購
收購(Acquisition)是指一家企業用現金、股票或者債券等支付方式購買另一家企業的股票或者資產,以獲得該企業的控制權的行為。
收購有兩種形式:資產收購和股權收購。資產收購是指一家企業通過收購另一家企業的資產以達到控制該企業的行為。股權收購是指一家企業通過收購另一家企業的股權以達到控制該企業的行為。
按收購方在被收購方股權份額中所佔的比例,股權收購可以劃分為控股收購和全面收購。控股收購指收購方雖然沒有收購被收購方所有的股權,但其收購的股權足以控制被收購方的經營管理。控股收購又可分為絕對控股收購和相對控股收購。並購方持有被並購方股權51%或以上的為絕對控股收購。並購方持有被並購方股權50%或以下但又能控股的為相對控股收購。全面收購指收購方收購被收購方全部股權,被收購方成為收購方的全資子公司。
收購與兼並的主要區別是,兼並使目標企業和並購企業融為一體,目標企業的法人主體資格消滅,而收購常常保留目標企業的法人地位。
3.合並
合並(Consolidation)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互相合並成為一個新的企業。合並包括兩種法定形式: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吸收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合並後,其中一個企業存續,其餘的企業歸於消滅,用公式可表示為:A+B+C+……=A (或B或 C……)。新設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合並後,參與合並的所有企業全部消滅,而成立一個新的企業,用公式表示為:A+B+C……=新的企業。
合並主要有如下特點:第一,合並後消滅的企業的產權人或股東自然成為存續或者新設企業的產權人或股東;第二,因為合並而消滅的企業的資產和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的企業繼承;第三,合並不需要經過清算程序。
4.並購
兼並、收購和合並三個詞語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為了使用的方便,人們一般習慣把他們統稱為並購(merger and acquisition ,M&A)。並購是指一個企業購買其他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資產或股權,從而影響、控制其他企業的經營管理,其他企業保留或者消滅法人資格。
二、並購的基本分類
1.橫向並購、縱向並購和混合並購
按並購雙方的行業關系,並購可以劃分為橫向並購、縱向並購和混合並購。
橫向並購(即水平並購)指並購雙方處於相同或橫向相關行業,生產經營相同或相關的產品的企業之間的並購。
縱向並購(即垂直並購)指生產和銷售過程處於產業鏈的上下游、相互銜接、緊密聯系的企業之間的並購。
混合並購指即非競爭對手又非現實的或潛在的客戶或供應商的企業之間的並購。
2.善意並購和惡意並購
按並購是否取得目標企業的同意與合作,並購可以劃分為善意並購和惡意並購。
善意並購(即友好並購)指目標企業接受並購企業的並購條件並承諾給與協助。
惡意並購(即敵意並購)指並購企業在目標企業管理層對其並購意圖不清楚或對其並購行為持反對態度的情況下,對目標企業強行進行的並購。
3.直接並購和間接並購
按並購雙方是否直接進行並購活動,並購可以劃分為直接並購和間接並購。
直接並購又稱協議收購,指並購企業直接向目標企業提出並購要求,雙方通過一定程序進行磋商,共同商定並購的各項條件,然後根據協議的條件達到並購目的。
間接並購又稱要約收購,指並購企業不直接向目標企業提出並購要求,而是通過證券市場以高於目標企業股票市價的價格收購目標企業的股票,從而達到控制目標企業的目的。
4.新設型並購、吸收型並購和控股型並購
按並購完成後目標企業的法律狀態來分,並購可以劃分為新設型並購、吸收型並購和控股型並購。
新設型並購指並購雙方都解散,成立一個新的法人的並購。
吸收型並購指目標企業解散而為並購企業所吸收的並購。
控股型並購指並購雙方都不解散,但被並購企業所控股的並購。
5.現金購買資產式並購、現金購買股票式並購、股票換取資產式並購和股票互換式並購
按並購方的出資方式,並購可以劃分為現金購買資產式並購、現金購買股票式並購、股票換取資產式並購和股票互換式並購。
現金購買資產式並購指並購企業用現金購買被並購方全部或絕大部分資產所進行的並購。
現金購買股票式並購指並購企業用現金購買目標企業的股票所進行的並購。
股票換取資產式並購指並購企業向目標企業發行股票,以換取目標企業的大部分資產而進行的並購。
股票互換式並購指並購企業直接向目標企業的股東發行股票,以換取目標企業的股票而進行的並購。
6.強制並購和自由並購
按並購企業是否負有並購目標企業股權的強制性義務,並購可以劃分為強制並購和自由並購。
強制並購指並購企業持有目標企業股份達到一定比例,可能操縱後者的董事會並對股東的權益造成影響時,根據《證券法》的規定,並購企業負有對目標企業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並以特定價格收購股東手中持有的目標企業股份的強制性義務而進行的並購。
自由並購指並購方可以自由決定收購被並購方任一比例股權的並購。
7.杠桿收購和非杠桿收購
按並購企業是否利用自己的資金,並購可以劃分為杠桿收購和非杠桿收購。
杠桿收購指並購企業通過信貸所融資本獲得目標企業的產權,並以目標企業未來的利潤和現金流償還負債的並購方式。
非杠桿收購指並購企業不用目標企業的自有資金及營運所得來支付或擔保並購價金的並購方式。
企業合並是現代經濟生活中一個極其重要的現象,是市場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作為一種重要的企業產權的資產性交易形式,它是企業從資產經營向資本經營轉化的有效擴張手段,也體現了市場經濟中優勝劣汰的競爭法則。企業合並可以使資源得到優化配置,可能形成規模經濟,降低企業的生產銷售成本,增強企業的競爭力,那麼法律為何還要對其進行規制呢?筆者將從現實、經濟、法律三個角度進行論證。
企業合並活動始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階段進入壟斷階段的時期。而今,自由化和全球化已主導國際經濟,合並和並購頻頻發生[1]。固然,企業合並能使企業擴大生產規模,獲得規模效應,降低運營成本,利用目標公司的生產、銷售、研發、技術、地理等各優勢,取長補短從而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同時其帶來的另一個後果便是形成壟斷,抬高產品的價格,築起高度歧視的平台,不但損害消費者利益,同時也嚴重限制了市場競爭。損及中小企業的發展,這是反壟斷法對企業合並進行規制的現實原因。
企業合並和反壟斷規制也有著深刻的經濟原因:首先,企業合並不僅節約了個別企業的成本,提高其經濟效益,而且也節約了整個社會的生產成本,提高了整個社會的經濟效益。然而規模優勢除了可為整體經濟帶來成本優勢方面的「經濟」之外,有時還存在著與整體經濟不協調的優勢,即優越的市場地位或財力而在競爭中獲得不公平的優勢,或者被稱為「財政地位上的優勢」[2]。當企業濫用其支配地位時,就可能給整體經濟帶來不利,這就是反壟斷法對企業合並進行控制的經濟哲學基礎。其次,從企業合並與競爭的關系看,眾所周知,競爭對市場經濟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它可以調節生產和優化資源配置,推動經濟技術的發展,保護消費者利益等。但合並若運用不當,則會產生反競爭效果:如過度的合並將引起經濟的集中,從而導致企業間協議或合謀來操縱產品價格、市場銷量,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還可能導致獨占,形成其他競爭者進入市場的障礙,從而限制競爭,最終與追求整體社會經濟效益的總體目標相悖。最後,從博弈論的角度分析。因為企業作為市場運行主體,在市場經濟中具有追求利潤最大化的自主意識,其決策往往具有局限性、個體性和短期性的特點,與之相對,政府作為市場運行的監管主體,是社會理性的當然代表,其決策具有全局性、整體性和長遠性。政府所代表的社會利益和企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矛盾,決定了兩者將視對方為自己的博弈對象,從而反壟斷法的制定過程表現為政府與企業的博弈過程[3],在企業合並方面政府也必然要充當社會代言人的角色,對其進行反壟斷立法上的規制。 對企業合並進行規制還有著深刻的法律原因,我國目前已制定了《公司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有關的行政法規,但有關企業合並的法律規制尚存在諸多缺陷。 1.立法雜亂、零散,沒有完整的調整企業合並的法律體系,且多以行政立法形式出現,有關規定主要散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年國務院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條例》,1993年證監會發布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1989年國家體改委、國家計委等發布的《關於企業兼並的暫行辦法》,1992年國家國資局、財政部和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試行辦法》(有關企業兼並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規定),1994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管理條例》(有關企業兼並與產權交易中工商登記的規定),1996年財政部發布的《企業兼並有關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而作為中國目前唯一一部規制市場競爭行為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卻對企業合並問題隻字未提,在缺少基本法的情況下,各個部門的立法的統一性就很成問題,而且,這些法規的解釋也缺少相應的標准。 2.從立法內容上看,我國目前現存的法律法規中對企業合並的有關規定往往集中在企業合並行為本身的具體操作上,如我國公司法和證券法都規定了企業合並時企業的各項申報義務、合並形式、合並條件、合並方式等,大多數是表層的行為操作規范,沒有從量上作出細化規定,故不是真正意義上從企業合並對市場競爭中的影響角度去規制企業合並問題。在我國市場經濟逐步建立和完善的情況下,這種立法模式的缺陷逐漸凸現出來。首先,其違背了市場經濟統一規則的要求,不同的部門立法和對各個問題的分別立法會對某一共同的社會關系形成不同的判斷標准;其次,它違背了法律整合性的要求;再者,它使各部門的許可權模糊以及法律權威性降低,這種立法局面急需一部統一的反壟斷法對企業合並進行全方位的規制。 3.2002年2月26日的《中國反壟斷法草案的徵求意見稿》中對企業合並規定也存在著諸多缺陷,其中第26條規定「年銷售額達到一定標準的企業間的合並應向國務院反壟斷法主管機關,進行申報」。然而草案沒有對這個標准作出規定,而是將這個標準的制定工作留給了反壟斷法主管機關,從而給法的執行留下了一個巨大的難題[4]。而且反壟斷法中關於控制企業合並的規定不應該成為小企業接受兼並的法律障礙,所以應當明確一定規模下的企業合並無須向主管機關申報。再者,第28條規定「反壟斷法主管機關應在收到申請後的90天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決定」,這個審查期限過長且過於機械,建議參照德國立法模式視情況而定分為兩個階段為好。
就中國國情而言,特別是從目前經濟發展的現狀以及企業規模來看,要對企業合並作出與發達國家類似的規制並不妥當。有不少人認為反壟斷是市場經濟充分發育後的任務,而中國目前經濟力量過分集中的問題基本上不存在,中國企業的規模普遍較小,與世界知名企業相比就更小了,企業橫向聯合和企業集團剛剛發展,如果現在把限制企業合並規定在反壟斷法范圍中,勢必會影響到國家當前的產業政策,因此中國應當鼓勵企業合並而不是反壟斷。他們還從國際層面考慮,以經濟全球化和提高中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為由,認為反壟斷法不應控制企業合並。 筆者認為以上兩種觀點都有失偏頗,中國經過20多年來的經濟體制改革,已經有了制定和執行反壟斷法的基礎和條件,計劃經濟條件下的價格壟斷已被打破,所有制結構已實現多元化,企業擁有越來越多的經營自主權和決策權。而且反壟斷法基本上適用合理原則,其並非規制所有企業合並,而只是限制和禁止那些能夠產生或加強市場支配地位的大企業的聯合和合並。所以制定反壟斷法對企業合並行為進行規制與支持小企業的聯合,擴大我國企業的平均規模和實現規模經濟的經濟政策並不矛盾。況且就目前我國企業現狀而言,說其規模過小和市場集中度過低也不完全是事實,在某些特定市場領域內,一些企業所佔份額還是相當大的,如青島啤酒集團約佔全國啤酒市場的8%。面對跨國公司入駐中國的步伐加快,中國沒有必要為了與之抗衡而通過政府組建的方式來建立所謂的「國家隊」,更沒有必要給予財政補貼[4],很難想像一個沒有在國內市場進行過練兵的企業能夠在國際競爭中取勝。相反,隨著外國企業和產品入侵我國市場,為了規范他們的行為,使我國國內企業在更公平、公正、透明的競爭條件下生存,我們應該盡快制定反壟斷法對企業合並行為進行規制,這也是從另一方面保護國內企業的有效方法。
二 競爭是市場經濟的靈魂,所以競爭目標政策的確立是反壟斷立法的基本指導思想。凡是限制競爭的行為都是反壟斷立法所要規制的對象,如市場優勢地位的濫用,聯合操縱市場行為,企業合並等等。筆者認為首先要在反壟斷總則中規定企業合並應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原則。從內容上看,關於合並的實體法條款應包括規制范圍、規制標准、法律責任、豁免原則和域外效力問題等。
(一)企業合並的反壟斷法界定及控制 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企業合並採用多元理解,具體包括:(1)即一個企業通過購買、承擔債務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另一個企業全部或相當部分的財產;(2)取得股份,即一個企業取得另一個企業股份達到一定百分比或掌握另一企業一定份額的表決權,通過控股的方式來對被合股企業施加支配性影響,法律應當對取得的股份在量上作適當的規定;(3)訂立合同,即企業與企業之間通過訂立的有關承包、租賃及委託經營等協議的方式來達到影響、控制另一個企業的目的;(4)高層兼任,即企業的管理或監督機構一半以上同時有對方企業的領導班子任職,從而使兩企業產生協調性的關系;(5)其他形式,例如通過購買債權、訂立供貸合同、確定管理和投資計劃等行為以及建立合營企業等可能使一企業受制於另一企業的行為。可見,反壟斷法中的企業合並在外延上要大於公司法中的吸收和新設合並,其包括一個企業直接或間接地對他企業發生支配性影響的所有聯合方式。 同時,反壟斷法基於合並對競爭秩序的危害性大小不同將合並分為:橫向(水平)合並、縱向(垂直)合並、混合合並等三種。從各國反壟斷立法的發展趨勢來看,橫向合並由於排除相關企業之間的競爭,提高市場的集中度,成為各國反壟斷法的主要規制對象,而對縱向和混合合並,則採取了較為寬容的態度。如:美國反托拉斯法局認為「這種類型的合並雖然具有潛在的消除競爭、設置進入市場的障礙、提高企業共謀可能性等危險,但在另一方面它們可能產生更大的效益,因此原則上應積極地評價非橫向合並,執行機關原則上不禁止這類合並。」[5]鑒於中國現狀,後兩種合並目前也較為少見,所以也應順應反壟斷法發展潮流——從全面干預到有選擇干預,將規制重點放在企業橫向合並上。
(二)企業合並規則的實質性標准 政府對企業合並進行規制必須依據一定的標准和原則,這個標準的確定取決於國內的經濟狀況和國際競爭環境以及一國所採取的競爭政策。因此對企業合並規制的標准總是處於不斷的發展變化之中,但總的來說,對企業合並進行規制經歷了從結構控制轉向行為分析,從絕對標准轉向相關因素,從有效控制轉向有利競爭的過程[6]。目前反壟斷法對企業合並進行規制時主要有兩大認定原則:一為本身違法原則,二為合理性原則。
本身違法原則是出於法律規則確定性的要求,反壟斷法對行為違法性的確定,大量是依據該原則的,這在成文法國家表現得尤為明顯。但本身違法原則也存在著不足,象美國等不成文國家的法院從未對本身違法的范圍作出界定,本身違法的解釋受制於法院的不同解釋[7],即使對規則所包括的行為詳細地進行定義,但當事方和法院仍會不同意有關行為的性質和後果。況且,本身違法的基礎是假設,假設與事實之間的吻合不一定完善,再加上司法實踐中,一味地採用該原則,只關注企業合並時的一些硬性技術指標,往往使有些事實上對競爭不構成威脅的企業合並受到禁止,這種機械的法律適用原則隨著結構主義的衰落也愈加表現出其缺陷。 在「美孚標准石油案」中,美最高法院提出了合理性原則,即在案件的所有情況下決定限制性行為是否對競爭有不合理的限制。法院認為:合理原則是一種衡量方法,用來確定案件中的行為是否屬於法律禁止的行為[7],它意味著限制競爭的行為並不必然地受到法律的譴責,只能在分析限制競爭是不合理的情況下對其予以規制。合理原則體現了反壟斷法的精神,成為各國反壟斷法的基石[5]。因而也成為認定企業合並是否構成壟斷的首要原則,但其也非十全十美,由於其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和彈性,使適用法律具有不確定性,而且法院或反壟斷主管機構要考慮許多相關因素,使每一個依合理規則的案件都會成為大案[8],冗長的時間和復雜的判斷均使法院不堪重負,所以法院在最終運用合理原則判案時只能達到「或許合理的判斷」。
綜上可以看出,兩大認定原則各有千秋,若單獨適用都會產生負面作用,所以我國反壟斷立法應將兩者結合起來,以合理原則為主,本身違法原則為輔,相互補充,共同適用。
(三)法律制裁
一般來說,國外反壟斷法對限制競爭的企業兼並,一般採取三項措施:(1)對限制競爭的企業兼並,反壟斷執法機構不予批准。(2)對正在進行限制競爭的企業兼並,禁止其兼並,對已完成的限制競爭的企業兼並,則由反壟斷執法機構發出以排除措施為主要內容的禁令。排除主要措施有①命令其處分股份的全部或一部分;②命令其轉讓營業的一部分;③命令其限期分設企業;④其它排除措施。(3)如果企業兼並的當事人仍不執行上述禁令,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採取以下處罰措施。處罰措施主要有①以一次或多次連續罰款督促其實施禁令;②禁止控股公司行使其在子公司的控制權;③解散已兼並的企業;④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⑤由反壟斷執法機構宣布兼並無效,或者提起控股公司成立無效或兼並無效的訴訟。美國《謝爾曼法》還規定,任何因違反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項而遭受財產損失的人,可以請求三倍損害賠償。
同時國外反壟斷立法對企業兼並規制的法律措施也表明,對限制競爭的企業兼並實施排除和處罰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措施。前者著眼於競爭狀態的恢復,後者著眼於對違法行為的制裁。處罰措施不應先於排除措施採用,也不得與排除措施同時採用,而只有在排除措施未能奏效時採用。
鑒於此,我國反壟斷立法應採用以下制裁方式:①發布禁令,為反壟斷主管機構對違法行為最重要制裁手段;②行政罰款,對於一些嚴重違反反壟斷法或因違反反壟斷主管機構發布的禁令而對社會秩序造成損害的不法行為;③行政措施,包括行政排除措施和處罰措施兩種;④行政損害賠償,對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相關者提起行政訴訟、損害賠償;⑤民事損害賠償,因非法企業合並行為而受到侵害的第三者有權提出損害賠償;⑥刑事責任,具體可以在刑法中加以規定。
(四)企業合並的壟斷豁免
反壟斷機構在審查某合並是否應該禁止時應綜合考慮其利弊,以作出恰當的評判。一些技術性指標(諸如市場份額和市場集中度等)不能全面衡量出一項企業合並行為的適法性,所以要考慮一些其他相關因素,從而也為企業合並獲得壟斷豁免提供了依據。我國反壟斷立法可參照以下立法,如果企業合並滿足其中之一,則可以獲得合並批准。第一、改善市場競爭條件。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A、占市場支配地位的大企業取代其他市場上的小企業;B、在獨占或少數寡頭壟斷的市場上,一個新進入市場的強有力的競爭者可以被視為推動競爭的新生力量,從而改善市場的競爭狀況;C、占市場支配地位的一個大企業取代同市場上一個市場份額非常小的競爭者;D、占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兼並瀕臨破產的企業。第二、潛在的市場進入。如果市場沒有或只有很低的進入障礙,市場外的企業很容易進入市場,那麼合並後的企業即使佔了很大的市場份額,甚至取得了市場支配地位,它也不可能通過聯合或單獨的手段隨意抬高產品的價格,則企業合並可以允許。第三、整體經濟和社會公共利益。雖然企業合並是企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市場行為,但不能否認其在自己獲利的同時,對社會整體經濟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合並可導致價格降低,產品質量提高,消費者利益增加,而這也就是反壟斷法的目的。所以,在此種情況下,企業合並也應受到反壟斷法的豁免。
(五)條款的域外效力
國內反壟斷法的域外適用最早產生於美國,伴隨著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與投資自由化,其他國家的反壟斷法紛紛效仿美國的做法,如德國、保加利亞、俄羅斯等[9]。我國已經加入了世貿組織,市場將對外國逐漸開放,鑒於國際性競爭行為將對我國市場和消費者產生不利的影響,我國反壟斷法也應借鑒外國的經驗,規定反壟斷法的域外效力,特別是在規制企業合並方面(因為目前跨國合並對一國的經濟影響尤為明顯)。但這種域外適用的效果主義原則極易被冠以霸權主義、干涉他國內政之嫌,而且我國是發展中國家一切應以經濟建設為重,盡量減少於他國產生矛盾的可能性。鑒於此,我國在反壟斷法中應慎用域外適用條款,只有那些明顯限制了我國市場競爭的合並行為,我國才會運用該條款,而且要制定出一系列構成壟斷行為的要件,使之透明化,使受到管轄的企業心服口服,同時還可以輔之「對等原則」,使管轄更符合國際通行規則。
市場經濟就是競爭經濟,有競爭就有濫用競爭權的行為。反壟斷法是發展市場經濟,規制限制性競爭行為的重要手段。隨著反壟斷法的不斷發展,經濟一體化的趨勢更加明顯,面對激烈的國際競爭,各國對企業合並的規制日益重視,呈現出整體寬容,局部嚴厲的態勢,反壟斷法的國際控制也不斷強化。我國在制定反壟斷法的企業合並條款時應當堅持市場經濟原則和參照其他國家的合理規定,並及時反映國際上的統一新做法。
祝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