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請問進口紅酒未貼中文標識被起訴後賠償了 食葯局又來罰款這合理嗎
沒貼中文來標簽並不是假貨源,標簽費海關已經收了,你的一切手續如果都齊備就沒事。起訴打假的人誹謗,起訴食品葯品監督局,我的一切手續都沒問題,幹嘛要罰款
確實貼中文標簽是很多進口葡萄酒不願意做的事情,很多客戶也覺得貼了中文標簽就顯得檔次低了,只要你手續都齊全,衛生證明也齊備就沒事兒
『貳』 進口紅酒未貼中文標簽被投訴到工商,會怎麼處罰
進口紅酒未貼中文標簽被投訴到工商,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三)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2)無三證進口紅酒處罰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
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叄』 無3C認證產品會如何處罰
無3C認證產品處罰辦法:
第一,工商部門針對的是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可以依法查處流通領域的商品質量違法行為;
第二,如果你銷售的商品,是冒用或偽造3C認證的行為,則應按照《產品質量法》予以處罰。
第三,《產品質量法》是處於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認證認可條例》處罰很重,一般不會用的。
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工商局處罰你是正當的執法行為。因為,依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銷售者有進貨查驗的義務,你沒有向廠家索要《3C認證證書》是你的過失,處罰你是應該的。如果你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即便是假貨,也可根據危害情節從輕處罰。
(3)無三證進口紅酒處罰擴展閱讀: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提高認證有效性,維護國家、社會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以下簡稱認證認可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為保護國家安全、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體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國家規定的相關產品必須經過認證(以下簡稱強制性產品認證),並標注認證標志後,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第三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全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
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地方質檢兩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負責所轄區域內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和執法查處工作。
『肆』 中文標簽 進口了一批葡萄酒,手續齊全,有中文標簽,但沒貼標簽就擺上架,工商局查到會怎麼處罰
不會出發的,只要提供衛生證明就可以了。出關肯定要有衛生證明,這樣就說明標簽費已經繳納,只是沒貼而已,因為很多消費者不願意進口酒有中文標簽,所以即便工商局看到也不會處罰
『伍』 銷售進口產品如果沒有中文標簽的話會被工商處罰嗎跪求答案
這個應該不歸工商管理吧,分兩種情況:
1、跨境進口產品只是在海關系統做產品備案,回產品進口無需答加貼中文標簽,產品一般為網路平台銷售或個人海購,產品不允許進入實體零售市場。
2、一般貿易進口產品在通過報關報檢後必須加貼中文標簽,中文標簽內容包含品牌、品名、產地、生產日期、保質期、進口商或經銷商、營養成分標簽等內容,沒有中文標簽不得進入零售市場進行銷售。
『陸』 食品安全法對銷售三無食品怎麼處罰
食品安全法對銷售三無食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
(六)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九)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簽等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並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報告;
(十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
(十二)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十三)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製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式控制制要求。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用水,使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出廠的餐具、飲具未按規定檢驗合格並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或者未按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注相關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6)無三證進口紅酒處罰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柒』 進口的食品未經檢驗銷售的如何處罰
2008年05月來12日 16:09 來源:北京晚報 發表自評論
銷售經檢驗檢疫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進口食品,可能面臨最低5萬元罰款。國家質檢總局日前發布《進出口食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草案)》,開始向社會公示並徵求意見。
進口食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或者使用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的罰款;進口屬於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或者以不合格進出口食品冒充合格進出口食品的,要處貨值金額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銷售、使用經檢驗檢疫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進口食品,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並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並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