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委託加工白酒要交增值稅嗎
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以下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
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版13%:、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圖書、報紙、雜志、飼料、化肥、農葯、農機、農膜、農業產品、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稅率為17%。納權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Ⅱ 有關委託加工白酒的消費稅增值稅問題
因為收購的免稅農產品可以抵扣13%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即,可以計入到成本中的金額為1200000*(1—13%)
Ⅲ 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白酒繼續加工成葯酒 用交消費稅嗎
需要的,前面的委託加工繳納的可以扣除的
Ⅳ 用委託加工收回酒精繼續生產白酒,酒精消費稅不能抵扣,生產出來的白酒還需要交消費稅嗎不是消費稅是單
消費稅確實是單一環節納稅,除了卷煙還有道批發環節的納稅。但是應稅版消費品中有權四類的消費稅是不能抵扣的:酒及酒精,小汽車,高檔手錶,遊艇。這個規定在課本消費稅那裡有寫明的。
因為你委託收回的是酒精,所以之前交過的消費稅不能抵扣。
Ⅳ 委託加工收回的白酒,加價後直接對外銷售還繼續交消費稅嗎
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後直接對外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如果委託方以高於委託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於直接出售,需要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准予扣除受託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消費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84號)第二條第二款「對自己不生產應稅消費品,而只是購進後再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工業企業,其銷售的糧食白酒、薯類白酒、酒精、化妝品、護膚護發品、鞭炮焰火和珠寶玉石,凡不能構成最終消費品直接進入消費品市場,
而需進一步生產加工的(如需進一步加漿降度的白酒及食用酒精,需進行調香、調味和勾兌的白酒,需進行深加工、包裝、貼標、組合的珠寶玉石、化妝品、酒、鞭炮焰火等),應當徵收消費稅,同時允許扣除上述外購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
(5)委託加工白酒交什麼稅擴展閱讀:
在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零售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在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零售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也是消費稅的納稅人。
消費稅是國家為體現消費政策,對生產、委託加工、零售和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徵收的一種稅。
消費稅是對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和進口稅法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流轉稅,是對特定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在特定的環節徵收的一種間接稅。
Ⅵ 企業委託加工白酒,待白酒收回後又自行加工,之前委託加工交的消費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01年9
月專1日起,停止執行屬外購或委託加工已稅酒和酒精生產的酒(包括以外購已稅白酒加漿降度,用
外購已稅的不同品種的白酒勾兌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對外購已稅白酒進行調香、調味以及外購
散裝白酒裝瓶出售等)、外購酒及酒精已納稅或受託方代收代繳稅款准予抵扣政策。2001年5月1
日以前購進的已稅酒及酒精,已納消費稅稅款沒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所以,新威公司委託
加工的這批白酒在領用時不得抵扣當期應納的消費稅,應在收回產品時直接記入當期生產成本。
又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和第四條之規定,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法
繳納消費稅,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
Ⅶ 生產,委託加工進口酒如何繳納消費稅
1、生產銷復售:
①納稅人銷售時制納稅。
②自產自用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於其他方面的,於移送使用時納稅。
2、委託加工:
①除受託方為個人外,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
②由受託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託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託方,然後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託方以委託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按照銷售自製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3、進口:於報關進口時納稅。
Ⅷ 委託加工白酒重新貼標銷售交消費稅嗎
問題:將委託加工收回的白酒重新貼標對外銷售是否交納消費稅? 回復: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9號)規定: 「第四條 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於納稅人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於其他方面的,於移送使用時納稅。 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託方為個人外,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託方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准予按規定抵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1號)規定: 「第七條 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稱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指由委託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託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對於由受託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託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託方,然後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託方以委託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論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製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如符合上述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託方為個人外,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託加工收回後再重新貼標屬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銷售時應納消費稅,但委託加工時所納稅款准予按規定抵扣。但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不用再繳納消費稅。
Ⅸ 委託代工白酒都交什麼稅消費稅是代工時交還是銷售時交還是兩次都需要交
委託代工白酒代扣消費稅,加工費有加工費繳增值稅
Ⅹ 白酒生產企業將委託加工收回的白酒加工後再銷售,銷售環節需要重新計算消費稅的吧
委託加工收回的白酒,加價後直接對外銷售還繼續交消費稅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內關於消費稅若干征稅問容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84號)第二條第二款「對自己不生產應稅消費品,而只是購進後再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工業企業,其銷售的糧食白酒、薯類白酒、酒精、化妝品、護膚護發品、鞭炮焰火和珠寶玉石,凡不能構成最終消費品直接進入消費品市場,而需進一步生產加工的(如需進一步加漿降度的白酒及食用酒精,需進行調香、調味和勾兌的白酒,需進行深加工、包裝、貼標、組合的珠寶玉石、化妝品、酒、鞭炮焰火等),應當徵收消費稅,同時允許扣除上述外購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