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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的消费税按什么计征

发布时间:2021-02-10 04:24:13

啤酒征收消费税的问题

甲类啤酒每吨应交消费税250元
60吨(甲类啤酒)应交消费税=60*250=15000(元)

啤酒是按数量计征的,与售价、包装物等因素均无关。

Ⅱ 请问白酒和啤酒在什么环节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请问我的理解对吗

白酒和啤酒都是在生产厂家出厂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出厂以后批发、零售流通环节不再缴纳消费税。增值税是在生产出厂以及以后的所有批发零售等流通环节缴纳。

Ⅲ 消费税对酒有哪些征收范围

(1)粮食白酒是指以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麦、青稞等各种粮食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

(2)薯类白酒是指以白薯(红薯、地瓜)、木薯、马铃薯、芋头、山药等各种干鲜薯类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白酒征税。

(3)黄酒是指以糯米、粳米、籼米、大米、黄米、玉米、小麦、薯类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压榨酿制的酒。由于工艺、配料和含糖量的不同,黄酒分为干黄酒、半干黄酒、半甜黄酒、甜黄酒4类。黄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

(4)啤酒是指以大麦或其他粮食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经糖化、发酵、过滤酿制的含有二氧化碳的酒。啤酒按照杀菌方法的不同,可分为熟啤酒和生啤酒或鲜啤酒。啤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包装和散装的啤酒。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对啤酒源、菠萝啤酒,应按啤酒征收消费税。“果啤”属于啤酒,应征消费税(国税函〔2005〕333号)。“果啤”是一种口味介于啤酒和饮料之间的低度酒精饮料,主要成分为啤酒和果汁。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5)其他酒是指除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以外,酒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包括糠款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等。对企业以白酒和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不按“其他酒”子目中的“复制酒”征税,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对以黄酒为酒基生产的配制或泡制酒,仍按“其他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调味料酒不征收消费税。

Ⅳ 消费税计算办法

啤酒消费税从量计征,按销售价格的不同分为220元/吨和250元/吨,对于收取的包装物押专金(循环使用)根据《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20号规定: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按照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上述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一)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

(二)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

(三)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250元/吨。

(四)每吨啤酒出厂价格以2000年全年销售的每一牌号、规格啤酒产品平均出厂价格为准。2000年每一牌号、规格啤酒的平均出厂价格确定之后即作为确定各牌号、规格啤酒2001年适用单位税额的依据,无论2001年啤酒的出厂价格是否变动,当年适用单位税额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Ⅳ 啤酒类计征消费税问题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黄酒、啤酒是以吨为税额单位;汽油、柴油是以升为税回额单位的。但是,考答虑到在实际销售过程中,一些纳税人会把吨或升这两个计量单位混用,为了规范不同产品的计量单位,以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吨与升两个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见表3-2。

表3-2 吨、升换算表

啤酒 1吨=988升 汽油 1吨—1388升
黄酒 1吨=962升 柴油 1吨=1 176升
石脑油 1吨=1 385升 溶剂油 1吨=1 282升
润滑油 1吨=1 126升 、 燃料油 1吨=1 015升
航空煤油 1吨=1 246升

Ⅵ 企业生产的果啤是否应按啤酒标准缴纳消费税

问:乙公司是专门从事高级纯鲜啤酒生产的企业,为更好地适应消费者口味,公司回酿制了一批水果香答型啤酒,如菠萝啤、苹果啤等,其主要成分是果汁或果味、柠檬酸、二氧化碳、糖等添加剂,由于含酒精度低,被称为“软啤酒饮料”。这类产品是否也应该按啤酒的标准缴纳消费税呢?
答:乙公司生产的菠萝啤、苹果啤等产品,应统称为果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果啤征收消费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33号)规定,果啤是一种口味介于啤酒和饮料之间的低度酒精饮料,主要成分为啤酒和果汁。尽管果啤在口味和成分上与普通啤酒有区别,但无论是从产品名称,还是从产品含啤酒的本质上看,果啤均属于啤酒,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因此,乙公司生产的各类果啤均应按啤酒的标准缴纳消费税。

Ⅶ 啤酒的消费税适用税额应在什么时候进行计算

1.具体来说,按次计算
2.什么时候出售,就什么时候计算
3.关键是你没弄懂什么是‘出厂价’版
出厂价:是指权销售给二级经销商的价格。
其实,就是俗称的销售价。既然是销售价,管你是上年、上月、还是今年、本月?!你销售的时候是什么价,就按这个价计算适用税率。

举两个例子:
1.工厂三年前生产了一批啤酒,现在出售。【就按现在这个销售价计算适用税率】
2.工厂生产了一批啤酒,一半卖给A企业,4000元/吨;另一半卖给B企业,2000元/吨。【卖给A企业的那一半按250元/吨计算消费税;卖给B企业那一半按220元/吨计算消费税】

懂逻辑没?

Ⅷ 自产自销啤酒要交哪些税呢

近接有关分局来电,询问啤酒屋自产自销鲜啤酒的有关税收问题,经研究专,明确如下:
一、根据我国属消费税条例规定,啤酒属于应税消费品,并在生产环节交纳消费税。因此,对啤酒屋采用前店后工场方式自产自销鲜啤酒的行为,应按规定从量计征消费税,即按啤酒的实际出售量每吨交纳220元消费税(每吨啤酒折合988升)。
二、啤酒屋出售的鲜啤酒除供应店堂吃外,还有部分外卖,此行为应分别交纳营业税和增值税,但考虑到本市目前啤酒屋外卖啤酒的比例极小,且不易划分,因此暂不征收增值税,其经营收入全部按“服务业——饮食业”征收5%营业税。
三、本市饮食业凡有自产自销啤酒行为的,均应比照上述规定,分别征收消费税和营业税。
四、本通知自1996年9月1日起执行,已按规定征收的消费税不予退还。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二日

Ⅸ 关于啤酒包装物消费税的问题

是的,可以这样理解。对于啤酒的包装物押金是不计算缴纳消费税的,因为啤酒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这个问题您这样把握一下:
(1)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不论是否逾期,在销售时一起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与消费税;
(2)其他货物的包装物押金,应该视其是否逾期,如果没有逾期,且在一年之内的,则不需要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如果逾期或者超过1年不再退还的,则需要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3)而对啤酒、黄酒的包装物押金,由于消费税是从量计征,包装物押金即使过期,也不存在计征消费税的问题。
但是注意:包装物押金需要在确定适用税额(220元或250元)时并入啤酒的销售价格,例如:每吨啤酒出厂价格不含包装物押金时可能小于3000元(适用220元/吨),将包装物押金并入后可能价格就超过3000元从而适用250元/吨的税额了。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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