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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白酒适合用什么方法计征

发布时间:2021-02-15 00:38:35

『壹』 现在白酒纯粮酒国标执行标准是什么

白酒

三、固液法白酒

30%固态法白酒+70%液态法白酒。但是绝大多数酒企加的固态法白酒都不够30%,即便加够,兑水也仅呈现微微浅蓝。

为了遏制白酒标签欺诈消费者,2013年11月28日,国家食药监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液态法白酒标签必须标注食用酒精、水、香精,不得标注粮食;固液法白酒中必须有30%的固态法白酒,标签只标注粮食是不行的,也要标注食用酒精、香精。白酒生产大省四川更进一步,从2015年10月1日起,四川省施行新的《酒类管理条例》,规定:瓶装白酒标签应标注是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还是固液法白酒;年份酒标签应标注所含“陈酿酒”的比例和贮存年限,厂内应保存材料、资料以备追溯、查验。

『贰』 纯粮食酒怎样储存好

纯正的中国白酒采取传统工艺,选用纯粮酿造,没有任何人为的“加香勾回兑”成分,若要做到答适合储藏则需固态发酵,发酵期长,酒度较高(通常在50度以上)等条件。
只要密封较好,酒是越存越香,口感也会很好.但在玻璃瓶里存储的话,变化不大,要在瓦或瓷里的低温密封就好了
在白酒的多种香型中,以酱香型白酒最易储藏。用于盛酒的容器最好选用坛子,坛子自身含有多种矿物质,用它来装酒能经久保持酒的香味,会令酒更香更醇,促进酒的老熟。

『叁』 纯粮食酒和勾兑酒怎么区别用什么方法区别

勾兑的酒是对纯粮食酒的再加工。并不能说是假酒。纯粮食酒颜色发黄、也许有浑浊物;勾兑酒颜色发白、清澈。勾兑是为调匀原酒的口感,让人喝的平和,不会感觉酒的口感有过大差异。现在白酒大多都经过沟兑

『肆』 如何计征白酒类产品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84号)对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作了调整,并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新的政策规定时,如何计征白酒类产品消费税。

一、按照调整后的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规定的计税办法,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停止执行对小酒厂定额、定率的双定征税办法,一律实行查账征收。为此白酒生产企业会计核算要求反映的主要内容有:1、分类核算各种白酒产品的销售数量、销售金额情况;2、分类核算各种原材料、半成品的购进数量、购进金额,生产领用数量、领用金额情况;3、分类核算各生产车间完工的半成品、产成品、在产品数量情况;4、分类核算用于馈赠、职工福利、奖励、集资、广告、样品,以及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等方面应税酒的移送使用数量情况;5.分类核算委托方提供的各种原材料,以及加工生产产成品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代扣代缴消费税情况;6、核算反映各种酒类产品出酒率情况;7、核算反映生产、贮存、灌装过程中酒的挥发损耗率情况; 8、小酒厂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停止执行对小酒厂定额、定率的双定征税办法,一律实行查账征收。

二、对酒类企业购进的酿酒原材料,外购酒基、半成品酒实行查验制度。白酒产品消费税是按白酒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实行差别比例税率从价计征的,因此为防止纳税人用高税率原料生产申报低税率的酒类产品,企业购进原材料,外购酒基、半成品酒,特别是低税率酿酒原材料,外购酒基、半成品酒入库时,应当通知税务机关派员到现场查验实物,与入库单、进货发票核对是否相符,不符的,对生产销售的酒按高税率计征消费税。

三、控制企业酒的损耗数量,测定一个酒的损耗率。企业酒的损耗率应控制在规定的损耗率之内,据实报损。超过部分,没有充分理由的,应视同销售,依率征税,防止企业隐瞒用自产酒类产品用于馈赠、招待、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不申报纳税。

四、正确测算白酒的生产数量。白酒生产方法有液态法和固态法两种,液态法生产白酒第一步是生产95度原酒(酒精)作半成品入库;固态法生产白酒第一步生产55度至75度原酒(酒基)作半成品入库。第二步是用半成品原酒勾兑配制成各种浓度的商品酒。怎样计算商品酒(产成品酒)的数量,首先要计算出各种酒度的折算率,折算率是把高浓度酒勾兑配制成商品酒时不可缺少的计算因素,其计算公式为:

折算率=原酒酒度的重量%÷商品酒酒度的重量%×100%

然后依据折算率计算出生产白酒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商品白酒产量=原酒(酒基)数量×折算率

计算折算率时应注意,酒度的重量要查酒度、重量对照表。不能用原酒酒度除以勾兑后白酒酒度求折算率,因为酒度是酒水溶液中所含纯酒精的容量体积占的百分比,不能说明一个单位酒度的重量。

五、对酒类企业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已税酒及酒精抵扣消费税要进行结算,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伍』 消费税对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计税方法是如何规定的

在2001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该通知对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规定与原政策相比最大的不同是,酒类产品计税方法的改变。其中白酒产品从单一计税改成复合计税方法。那么,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后,酒类企业如何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呢?下面介绍一下消费税政策的变化和计算应纳税额时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应注意纳税子目。酒类产品的税目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黄酒、其他酒和酒精。这次政策调整仅涉及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啤酒。通知规定,下列酒类产品比照粮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下同)纳税: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制酒。
其次,应注意税率的变化。(1)白酒消费税税率包括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而原规定白酒产品的税率为比例税率。税率的变化说明白酒消费税政策调整,将白酒产品从单一的从价计税方法改为实行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通知规定:比例税率为粮食白酒25%、薯类白酒15%,定额税率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2)啤酒税率为定额税率,但单位税额有所变化。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50元;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20元。娱乐业、饮食业自治啤酒,单位税额每吨250元。原规定不分金额,啤酒一律每吨220元。
再次,应注意计税依据的变化。
(1)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数量。如《通知》规定,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2)对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通知》规定,生产、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原规定计税依据为应税销售额,但应注意,消费税为价内税,计税价格中包含消费税金,而增值税为价外税,增值税金不包含在计税价格中,即计税依据包含成本、利润和消费税三部分。但计税依据的具体表示应有所不同,其中的消费税应有两项,即按定额税率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税额和按比例税率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税额。计税依据的计算具体有以下几种: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同类应税销售品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同类应税销售品的销售额,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
=(成本+利润+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四,应注意用外购酒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酒的企业,其外购或委托加工酒已纳消费税款将不能得到抵扣。《通知》规定,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第五,应注意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从量计算的应纳税额+从价计算的应纳税额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通知》规定,小酒厂一律实行查实征收办法,不再实行定额、定律的双定征税办法。
例如,某卷烟厂本月销售1000大箱(每大箱250条)卷烟,其中500箱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为每条40元,另500箱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为每条80元,本月进项税额为1300000元。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算如下:
(1)消费税计算
从量计税:应纳税额=150×1000=150000(元)
从价计税:
调拨价格每条40元的卷烟应纳税额=40×(500×250)×30%=1500000(元)
调拨价格每条80元的卷烟应纳税额=80×(500×250)×45%=450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150000+1500000+4500000=6650000(元)
(2)增值税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40×(500×250)+80×(500×250)]×17%-1300000
=2550000-1300000
=1250000(元)
例如,某酒厂生产白酒,本月销售粮食白酒10000件(每件12斤),出厂价每件(不含增值税)40元,销售薯类白酒10000件(每件12斤),出厂价每件(不含增值税)20元。本月进项税额40000元。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算如下:
(1)消费税计算
从量计税:应纳税额=0.5×(10000+10000)×12=120000(元)
从价计税:
粮食白酒应纳税额=40×10000×25%=100000(元)
薯类白酒应纳税额=20×10000×15%=3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120000+100000+30000=250000(元)
(2)增值税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40×10000+20×10000)×17%-40000=62000(元)

『陆』 纯粮酿造的白酒,在农村最科学的藏酒方法有哪些

白酒贮存方法:
农村酿造的粮食酒普遍因工艺比较粗放,杂味偏大。贮存专时候应该用陶缸贮存半年,然后再属贮存304#白钢焊制的酒罐销售。
若是收藏,农村小作坊白酒不适合,酿酒工艺简单,白酒中香味物质含量低。贮存后口感提升限度不大,无非就是杂味减少加大点。

『柒』 怎么测白酒是不是纯粮食酒百度看到什么方法一二之类的,有没有直接

检测白酒纯粮发酵,常用方法是白酒与水一比一,混合后失光是纯粮酿造,依据很清亮就是酒精勾兑的。
方法二,闻一闻,酿造白酒有酒糟的味道,带有醇厚感,酒精味不突出。

『捌』 有什么简单的方法可以鉴别白酒是粮食酒,还是酒精勾兑酒

当下市场在销的白酒,主要三个生产类型:①固态法,纯粮食发酵酒;②液态法,三精一水勾兑酒;③固液法,掺有部分粮食酒的酒精酒。


『玖』 消费税对卷烟、粮食白酒火热薯类白酒的税率与计税方法和其他消费税征税对象有什么不同为什么这样设计

它们是复合计税 既从价又从量 因为它们是国家不鼓励但又必须准许经营的 所以会加强控制
收的消费税也就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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